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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體制
政 治 體 制 是 關(guān) 于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qū) 的 政 權(quán) 組 織 和 運 作 原 則 的 制 度 ,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 立 法 制 度 和 司 法 制 度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 政 治 體 制 ”
較 詳 細 地 規(guī) 定 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各 種 政 權(quán) 機 關(guān) 的 組 織 、 職 能
、 運 作 及 其 相 互 關(guān) 系 , 對 確 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長 期 繁 榮 和 穩(wěn) 定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義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關(guān) 于 “ 政 治 體 制 ” 的 規(guī) 定 , 具 有 以 下 幾 個 主 要 特 點 :
第 一 , 體 現(xiàn) 了 “ 一 國 ” 和 “ 兩 制 ” 的 高 度 統(tǒng) 一 。 在 “ 一 國 ” 前 提 下 ,
充 分 保 障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在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制 度 方 面 的 高 度 自 治 , 這
是 基 本 法 在 規(guī)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治 體 制 時 所 遵 循 的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 比
如 , 基 本 法 關(guān) 于 行 政 長 官 等 重 要 官 員 須 由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擔 任
的 規(guī) 定 , 就 反 映 了 維 護 國 家 主 權(quán) 的 合 理 要 求 。 此 外 , 在 “ 兩 制 ” 方 面 ,
基 本 法 關(guān) 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權(quán) 組 織 形 式 和 相 互 關(guān) 系 的 規(guī) 定 , 既 參 照 了
澳 門 原 有 的 政 治 體 制 , 又 參 照 了 國 外 的 立 法 經(jīng) 驗 , 與 內(nèi) 地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完 全 不 同 , 因 而 充 分 體 現(xiàn) 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高 度 自 治 地 位 。
第 二 , 貫 徹 了 行 政 與 立 法 相 互 制 約 、 相 互 配 合 以 及 司 法 獨 立 的 指 導(dǎo) 思
想 。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之 間 的 關(guān) 系 , 是 政 治 體 制 的 重 要 內(nèi) 涵 。 在 這 方
面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的 指 導(dǎo) 思 想 著 重 于 貫 徹 兩 條 原 則 : 一 是 行 政 與 立 法
既 相 互 制 約 又 相 互 配 合 的 原 則 , 如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須 經(jīng) 行 政 長 官 簽
署 , 行 政 長 官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或 必 須 辭 職 , 立 法 會 可 彈 劾
行 政 長 官 , 行 政 會 委 員 可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參 加 等 等 規(guī) 定 , 都 是 這 一 原 則
的 具 體 體 現(xiàn) 。 二 是 司 法 獨 立 原 則 , 如 規(guī) 定 法 院 和 檢 察 院 獨 立 行 使 審 判
權(quán) 和 檢 察 職 能 , 等 等 。
第 三 , 有 利 于 澳 門 的 平 穩(wěn) 過 渡 。 由 于 實 現(xiàn) 平 穩(wěn) 過 渡 是 保 持 澳 門 繁 榮 和
穩(wěn) 定 的 重 要 條 件 , 基 本 法 在 規(guī)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政 治 體 制 時 , 對 澳 門
原 有 的 政 治 體 制 不 是 持 全 盤 否 定 的 態(tài) 度 , 而 是 從 平 穩(wěn) 過 渡 的 大 局 出 發(fā) ,
盡 可 能 參 照 和 保 留 原 有 的 一 些 做 法 和 制 度 , 為 新 舊 體 制 的 順 利 轉(zhuǎn) 換 創(chuàng) 造
有 利 條 件 。 比 如 , 基 本 法 關(guān) 于 行 政 機 關(guān) 設(shè) 司 、 局 、 廳 、 處 的 規(guī) 定 ,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開 “ 直 通 車 ” 的 規(guī) 定 , 以 及 保 留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制 度 的 規(guī) 定 等 ,
都 體 現(xiàn) 了 平 穩(wěn) 過 渡 的 原 則 , 有 利 于 實 現(xiàn) 政 權(quán) 的 順 利 交 接 。
第 四 , 兼 顧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澳 門 今 日 的 繁 榮 和 發(fā) 展 , 是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共 同 努 力 的 結(jié) 果 。 今 后 , 要 保 持 澳 門 的 長 期 繁
榮 和 穩(wěn) 定 , 仍 然 必 須 依 靠 全 體 澳 門 居 民 同 心 同 德 , 方 能 做 到 。 為 此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從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出 發(fā) , 充 分 兼 顧 到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比 如 , 基 本 法 關(guān) 于 行 政 長 官 由 一 個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chǎn) 生 的 規(guī) 定 , 就 有 利 于 協(xié) 調(diào) 、 緩 和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關(guān) 系 , 有 利 于 調(diào) 動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積 極 參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各 項 管 理 。
第 五 , 逐 步 發(fā) 展 適 合 澳 門 實 際 情 況 的 民 主 政 制 。 民 主 政 治 的 發(fā) 展 要 與
社 會 現(xiàn) 實 相 適 應(yīng) , 這 是 維 持 社 會 穩(wěn) 定 、 促 進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的 重 要 條 件 。 長 期
以 來 , 由 于 政 治 、 經(jīng) 濟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澳 門 原 有 的 政 治 體 制 是 很 不 允 當
的 , 如 澳 督 歷 來 是 由 葡 萄 牙 總 統(tǒng) 直 接 從 本 國 人 士 中 委 任 。 澳 門 回 歸 后 ,
其 地 位 的 轉(zhuǎn) 變 雖 然 為 發(fā) 展 民 主 政 制 帶 來 了 無 限 生 機 , 但 民 主 政 制 的 發(fā) 展
畢 竟 要 有 一 個 循 序 漸 進 的 過 程 , 不 能 脫 離 實 際 。 比 如 , 基 本 法 規(guī) 定 立 法
會 中 的 直 選 議 員 的 比 例 逐 屆 增 加 , 其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使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民 主 政 制 隨 著 澳 門 社 會 的 發(fā) 展 而 發(fā) 展 ; 至 于 基 本 法 還 規(guī) 定 2 0 0 9 年 及
以 后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chǎn) 生 辦 法 可 通 過 法 定 程 序 修 改 , 這 更 是 為 澳 門
未 來 的 民 主 政 制 提 供 了 一 個 廣 闊 的 發(fā) 展 空 間 。
第五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體制
58.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具有哪兩種身份?
59.
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須具備哪些條件?
60.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第一任行政長官通過什么途徑產(chǎn)生?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可行使哪些職權(quán)?
62.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會是一個什么性質(zhì)的機構(gòu)?
63.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主要官員包括哪些?
64.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廉政公署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機構(gòu)嗎?
65.
澳門回歸后,原澳門審計法院是否會繼續(xù)存在?
66.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在哪些方面須向立法會負責?
67.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有無立法權(quán)?
68.
原澳門最后一屆立法會議員中哪些議員可坐“直通車”?
69.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有權(quán)彈劾行政長官嗎?
70.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議員可享有哪些權(quán)利?
71.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chǎn)生辦法可以修改嗎?
72.
如果行政長官不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怎么辦?
73.
如果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法案怎么辦?
74.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設(shè)幾級法院?
75.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為什么要保留刑事起訴法庭?
76.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法官由誰任免?
77.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同中國其他地區(qū)或外應(yīng)如何進行司法協(xié)助?
78.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檢察院是司法機關(guān)嗎?
79.
澳門回歸后,原澳門公務(wù)人員的聘用、職級等制度會否改變?
80.
不是永久性居民可以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公務(wù)人員嗎?
81.
澳門回歸后,留用公務(wù)人員的待遇會否改變?
82.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市政機構(gòu)是什么性質(zhì)的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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