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 如 果 立 法 會 拒 絕 通 過 政 府 提 出 的 法 案 怎 么 辦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立 法 會 是 惟 一 的 立 法 機(jī) 關(guān) , 行 政 長 官 無 立 法 權(quán) , 政 府 提 出 的 財(cái) 政 預(yù) 算 案 和 其 他 法 案 , 必 須 先 經(jīng) 立 法 會 審 議 通 過 后 才 能 交 行 政 長 官 簽 署 。 那 么 , 立 法 會 如 果 出 于 某 種 理 由 , 拒 絕 通 過 政 府 提 出 的 法 案 , 應(yīng) 當(dāng) 怎 樣 解 決 呢 ? 關(guān) 于 這 個 問 題 , 基 本 法 也 作 了 明 確 規(guī) 定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5 2 條 、 第 5 3 條 和 第 5 4 條 規(guī) 定 , 在 立 法 會 拒 絕 通 過 政 府 提 出 的 財(cái) 政 預(yù) 算 案 或 行 政 長 官 認(rèn) 為 關(guān) 系 到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整 體 利 益 的 法 案 的 情 況 下 , 立 法 會 和 政 府 應(yīng) 先 進(jìn) 行 協(xié) 商 , 如 經(jīng) 協(xié) 商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可 行 使 解 散 立 法 會 的 權(quán) 力 。 但 行 政 長 官 解 散 立 法 會 前 , 同 樣 要 征 詢 行 政 會 意 見 , 解 散 時 向 公 眾 說 明 理 由 , 并 在 其 一 任 任 期 內(nèi) 只 能 解 散 立 法 會 一 次 。 行 政 長 官 解 散 立 法 會 后 , 如 果 重 選 的 立 法 會 仍 拒 絕 通 過 有 爭 議 的 原 案 , 則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辭 職 。 除 此 之 外 , 考 慮 到 立 法 會 在 未 通 過 政 府 提 出 的 財(cái) 政 預(yù) 算 案 的 情 況 下 , 政 府 不 能 停 止 運(yùn) 作 , 因 此 , 為 了 保 證 政 府 的 正 常 開 支 , 基 本 法 還 規(guī) 定 行 政 長 官 在 此 情 況 下 , 可 按 照 上 一 財(cái) 政 年 度 的 開 支 標(biāo) 準(zhǔn) , 批 準(zhǔn) 臨 時 短 期 撥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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