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由 誰 任 免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的 任 命 同 其 他 法 院 法 官 一 樣 , 都 是 根 據(jù) 當 地 法 官 、 律 師 和 知 名 人 士 組 成 的 獨 立 委 員 會 的 推 薦 , 由 行 政 長 官 任 命 。 終 審 法 院 雖 然 也 可 聘 用 符 合 專 業(yè) 資 格 標 準 的 外 籍 法 官 , 但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必 須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 具 體 人 選 由 行 政 長 官 從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中 選 任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的 免 職 也 同 其 他 法 院 法 官 一 樣 , 應 當 符 合 兩 方 面 的 條 件 : 一 是 前 提 條 件 , 即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只 有 在 無 力 履 行 其 職 責 或 行 為 與 其 所 任 職 務 不 相 稱 的 情 況 下 , 才 會 發(fā) 生 免 職 問 題 。 二 是 程 序 條 件 , 這 方 面 的 條 件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與 其 他 法 院 法 官 有 所 不 同 , 即 當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符 合 上 述 前 提 條 件 時 , 行 政 長 官 須 根 據(jù)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立 法 會 議 員 組 成 的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決 定 是 否 免 職 ; 而 其 他 法 院 法 官 的 免 職 , 則 由 行 政 長 官 根 據(j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任 命 的 不 少 于 三 名 當 地 法 官 組 成 的 審 議 庭 的 建 議 , 決 定 是 否 免 職 。
鑒 于 終 審 法 院 的 重 要 性 , 基 本 法 還 規(guī) 定 ,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及 法 官 的 任 命 和 免 職 , 都 須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備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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