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行 政 長 官 有 無 立 法 權 ?

根 據(jù) 現(xiàn) 行 《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 規(guī) 定 , 自 1 9 7 6 年 以 來 , 澳 門 實 行 的 是 “ 雙 軌 立 法 制 ” , 即 立 法 會 享 有 立 法 權 , 澳 督 也 享 有 立 法 權 ; 立 法 會 的 立 法 權 是 以 制 定 法 律 的 形 式 行 使 , 而 澳 督 的 立 法 權 是 以 頒 布 法 令 的 形 式 行 使 。 在 立 法 權 限 上 , 有 些 是 屬 立 法 會 或 澳 督 專 有 的 立 法 事 項 , 有 些 則 屬 兩 方 都 能 立 法 的 競 合 事 項 , 還 有 些 盡 管 是 屬 于 立 法 會 專 有 的 立 法 事 項 , 但 立 法 會 可 通 過 立 法 許 可 , 授 權 澳 督 立 法 。

澳 門 回 歸 后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6 7 條 規(guī)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立 法 會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立 法 機 關 。 這 一 規(guī) 定 實 際 上 包 含 了 兩 層 意 思 : 一 是 說 明 立 法 會 的 性 質(zhì) 是 立 法 機 關 , 享 有 立 法 權 ; 二 是 說 明 立 法 會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唯 一 的 立 法 機 關 , 其 他 機 關 不 享 有 立 法 權 。 因 此 , 從 基 本 法 的 規(guī) 定 來 看 , 將 來 行 政 長 官 是 不 享 有 立 法 權 的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實 行 的 是 “ 單 軌 立 法 制 ” , 而 非 “ 雙 軌 立 法 制 ” 。 至 于 行 政 長 官 制 定 、 頒 布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權 力 , 只 是 領 導 政 府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權 的 表 現(xiàn) , 不 屬 于 立 法 權 的 范 疇 ; 在 效 力 上 , 行 政 長 官 頒 布 的 行 政 法 規(guī) , 不 能 和 立 法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相 抵 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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