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體制

政 治 體 制 是 關 于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qū) 的 政 權 組 織 和 運 作 原 則 的 制 度 ,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 立 法 制 度 和 司 法 制 度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 政 治 體 制 ” 較 詳 細 地 規(guī) 定 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各 種 政 權 機 關 的 組 織 、 職 能 、 運 作 及 其 相 互 關 系 , 對 確 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長 期 繁 榮 和 穩(wěn) 定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義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關 于 “ 政 治 體 制 ” 的 規(guī) 定 , 具 有 以 下 幾 個 主 要 特 點 :

第 一 , 體 現(xiàn) 了 “ 一 國 ” 和 “ 兩 制 ” 的 高 度 統(tǒng) 一 。 在 “ 一 國 ” 前 提 下 , 充 分 保 障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在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制 度 方 面 的 高 度 自 治 , 這 是 基 本 法 在 規(guī)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治 體 制 時 所 遵 循 的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 比 如 , 基 本 法 關 于 行 政 長 官 等 重 要 官 員 須 由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擔 任 的 規(guī) 定 , 就 反 映 了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的 合 理 要 求 。 此 外 , 在 “ 兩 制 ” 方 面 , 基 本 法 關 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權 組 織 形 式 和 相 互 關 系 的 規(guī) 定 , 既 參 照 了 澳 門 原 有 的 政 治 體 制 , 又 參 照 了 國 外 的 立 法 經(jīng) 驗 , 與 內 地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完 全 不 同 , 因 而 充 分 體 現(xiàn) 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高 度 自 治 地 位 。

第 二 , 貫 徹 了 行 政 與 立 法 相 互 制 約 、 相 互 配 合 以 及 司 法 獨 立 的 指 導 思 想 。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之 間 的 關 系 , 是 政 治 體 制 的 重 要 內 涵 。 在 這 方 面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的 指 導 思 想 著 重 于 貫 徹 兩 條 原 則 : 一 是 行 政 與 立 法 既 相 互 制 約 又 相 互 配 合 的 原 則 , 如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須 經(jīng) 行 政 長 官 簽 署 , 行 政 長 官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或 必 須 辭 職 , 立 法 會 可 彈 劾 行 政 長 官 , 行 政 會 委 員 可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參 加 等 等 規(guī) 定 , 都 是 這 一 原 則 的 具 體 體 現(xiàn) 。 二 是 司 法 獨 立 原 則 , 如 規(guī) 定 法 院 和 檢 察 院 獨 立 行 使 審 判 權 和 檢 察 職 能 , 等 等 。

第 三 , 有 利 于 澳 門 的 平 穩(wěn) 過 渡 。 由 于 實 現(xiàn) 平 穩(wěn) 過 渡 是 保 持 澳 門 繁 榮 和 穩(wěn) 定 的 重 要 條 件 , 基 本 法 在 規(guī)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政 治 體 制 時 , 對 澳 門 原 有 的 政 治 體 制 不 是 持 全 盤 否 定 的 態(tài) 度 , 而 是 從 平 穩(wěn) 過 渡 的 大 局 出 發(fā) , 盡 可 能 參 照 和 保 留 原 有 的 一 些 做 法 和 制 度 , 為 新 舊 體 制 的 順 利 轉 換 創(chuàng) 造 有 利 條 件 。 比 如 , 基 本 法 關 于 行 政 機 關 設 司 、 局 、 廳 、 處 的 規(guī) 定 ,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開 “ 直 通 車 ” 的 規(guī) 定 , 以 及 保 留 刑 事 起 訴 法 庭 制 度 的 規(guī) 定 等 , 都 體 現(xiàn) 了 平 穩(wěn) 過 渡 的 原 則 , 有 利 于 實 現(xiàn) 政 權 的 順 利 交 接 。

第 四 , 兼 顧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澳 門 今 日 的 繁 榮 和 發(fā) 展 , 是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共 同 努 力 的 結 果 。 今 后 , 要 保 持 澳 門 的 長 期 繁 榮 和 穩(wěn) 定 , 仍 然 必 須 依 靠 全 體 澳 門 居 民 同 心 同 德 , 方 能 做 到 。 為 此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從 澳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出 發(fā) , 充 分 兼 顧 到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比 如 , 基 本 法 關 于 行 政 長 官 由 一 個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chǎn) 生 的 規(guī) 定 , 就 有 利 于 協(xié) 調 、 緩 和 澳 門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關 系 , 有 利 于 調 動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積 極 參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各 項 管 理 。

第 五 , 逐 步 發(fā) 展 適 合 澳 門 實 際 情 況 的 民 主 政 制 。 民 主 政 治 的 發(fā) 展 要 與 社 會 現(xiàn) 實 相 適 應 , 這 是 維 持 社 會 穩(wěn) 定 、 促 進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的 重 要 條 件 。 長 期 以 來 , 由 于 政 治 、 經(jīng) 濟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澳 門 原 有 的 政 治 體 制 是 很 不 允 當 的 , 如 澳 督 歷 來 是 由 葡 萄 牙 總 統(tǒng) 直 接 從 本 國 人 士 中 委 任 。 澳 門 回 歸 后 , 其 地 位 的 轉 變 雖 然 為 發(fā) 展 民 主 政 制 帶 來 了 無 限 生 機 , 但 民 主 政 制 的 發(fā) 展 畢 竟 要 有 一 個 循 序 漸 進 的 過 程 , 不 能 脫 離 實 際 。 比 如 , 基 本 法 規(guī) 定 立 法 會 中 的 直 選 議 員 的 比 例 逐 屆 增 加 , 其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使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民 主 政 制 隨 著 澳 門 社 會 的 發(fā) 展 而 發(fā) 展 ; 至 于 基 本 法 還 規(guī) 定 2 0 0 9 年 及 以 后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chǎn) 生 辦 法 可 通 過 法 定 程 序 修 改 , 這 更 是 為 澳 門 未 來 的 民 主 政 制 提 供 了 一 個 廣 闊 的 發(fā) 展 空 間 。

第五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體制

  • 58.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具有哪兩種身份?
  • 59. 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須具備哪些條件?
  • 60.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第一任行政長官通過什么途徑產(chǎn)生?
  •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可行使哪些職權?
  • 62.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會是一個什么性質的機構?
  • 63.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主要官員包括哪些?
  • 64.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廉政公署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機構嗎?
  • 65. 澳門回歸后,原澳門審計法院是否會繼續(xù)存在?
  • 66.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在哪些方面須向立法會負責?
  • 67.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有無立法權?
  • 68. 原澳門最后一屆立法會議員中哪些議員可坐“直通車”?
  • 69.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有權彈劾行政長官嗎?
  • 70.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議員可享有哪些權利?
  • 71.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chǎn)生辦法可以修改嗎?
  • 72. 如果行政長官不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怎么辦?
  • 73. 如果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法案怎么辦?
  • 74.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設幾級法院?
  • 75.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為什么要保留刑事起訴法庭?
  • 76.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法官由誰任免?
  • 77.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同中國其他地區(qū)或外應如何進行司法協(xié)助?
  • 78.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檢察院是司法機關嗎?
  • 79. 澳門回歸后,原澳門公務人員的聘用、職級等制度會否改變?
  • 80. 不是永久性居民可以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公務人員嗎?
  • 81. 澳門回歸后,留用公務人員的待遇會否改變?
  • 82.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市政機構是什么性質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