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qū)的經(jīng)濟(jì)、文化和社會(huì)事務(wù) 澳 門(mén) 是 一 個(gè) 經(jīng) 濟(jì) 高 度 開(kāi) 放 的 自 由 港 城 市 , 擁 有 旅 游 博 彩 、 加 工 出 口 、 建 筑 地 產(chǎn) 和 金 融 服 務(wù) 四 大 經(jīng) 濟(jì) 支 柱 , 并 已 被 世 界 銀 行 列 為 全 球 4 5 個(gè) 高 人 均 收 入 的 國(guó) 家 和 地 區(qū) 之 一 。 澳 門(mén) 也 是 一 個(gè)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匯 集 的 開(kāi) 放 城 市 , 具 民 族 風(fēng) 格 的 中 華 文 化 和 具 南 歐 色 彩 的 葡 萄 牙 歐 陸 文 化 在 這 里 相 互 溶 合 , 形 成 了 豐 富 多 彩 而 又 獨(dú) 特 的 澳 門(mén) 本 地 文 化 體 系 。 回 歸 以 后 , 如 何 保 持 澳 門(mén)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自 由 市 場(chǎng) 經(jīng) 濟(jì) , 發(fā) 揚(yáng) 澳 門(mén) 原 有 的 中 西 文 化 的 傳 統(tǒng) 和 特 點(diǎn) , 這 對(duì) 于 澳 門(mén) 的 長(zhǎng) 期 繁 榮 和 穩(wěn) 定 ,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義 。 為 此 , 基 本 法 第 五 章 和 第 六 章 遵 循 “ 一 國(guó) 兩 制 ” 的 方 針 政 策 , 就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各 項(xiàng) 經(jīng) 濟(jì) 、 文 化 和 社 會(huì) 事 務(wù) , 作 出 了 具 體 的 規(guī) 定 。 這 些 規(guī) 定 集 中 體 現(xiàn) 了 以 下 幾 項(xiàng) 原 則 : 高 度 自 治 原 則 。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實(shí) 行 高 度 自 治 的 重 要 表 現(xiàn) 之 一 , 就 是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quán) , 依 法 自 行 處 理 本 地 區(qū) 的 行 政 事 務(wù) ; 而 經(jīng) 濟(jì) 、 文 化 和 社 會(huì) 事 務(wù) , 則 是 這 些 行 政 事 務(wù) 的 主 要 對(duì) 象 。 基 本 法 第 五 章 和 第 六 章 的 規(guī) 定 , 著 重 于 強(qiáng) 調(diào) 由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 自 行 制 定 ” 有 關(guān)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 因 而 充 分 保 障 了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在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的 高 度 自 治 權(quán) 。 制 度 不 變 原 則 。 保 持 澳 門(mén)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不 變 , 最 根 本 的 內(nèi) 涵 是 要 保 持 澳 門(mén) 原 有 的 社 會(huì) 、 經(jīng) 濟(jì) 制 度 和 文 化 制 度 不 變 , 關(guān) 于 這 一 點(diǎn) , 在 基 本 法 第 五 章 和 第 六 章 的 規(guī) 定 中 得 到 了 完 整 的 體 現(xiàn) 。 比 如 , 基 本 法 關(guān) 于 財(cái) 政 預(yù) 算 以 量 入 為 出 為 原 則 的 規(guī) 定 , 關(guān) 于 實(shí) 行 低 稅 政 策 和 自 由 貿(mào) 易 政 策 的 規(guī) 定 , 關(guān) 于 保 留 旅 游 娛 樂(lè) 業(yè) 的 規(guī) 定 , 關(guān) 于 自 主 辦 學(xué) 和 教 學(xué) 自 由 的 規(guī) 定 , 關(guān) 于 專 業(yè) 和 執(zhí) 行 資 格 頒 授 的 規(guī) 定 , 無(wú) 不 是 澳 門(mén) 現(xiàn) 行 政 策 的 延 續(xù) 。 這 些 都 集 中 反 映 了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不 變 的 基 本 原 則 。 依 法 管 理 原 則 。 依 靠 法 律 來(lái) 處 理 行 政 事 務(wù) , 使 各 項(xiàng) 經(jīng) 濟(jì) 、 文 化 等 社 會(huì) 活 動(dòng) 在 公 平 、 合 理 的 基 礎(chǔ) 上 進(jìn) 行 , 這 是 法 治 社 會(huì) 的 主 要 特 征 。 正 是 為 了 體 現(xiàn) 依 法 管 理 的 原 則 , 在 基 本 法 第 五 章 和 第 六 章 的 規(guī) 定 中 , 大 量 使 用 了 “ 依 法 保 護(hù) ” 、 “ 依 法 管 理 和 監(jiān) 督 ” 等 表 述 。 這 些 表 述 說(shuō) 明 ,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作 為 一 個(gè) 法 治 社 會(huì) , 必 須 依 靠 法 律 來(lái) 強(qiáng) 化 社 會(huì) 管 理 職 能 , 使 社 會(huì) 生 活 納 入 法 制 的 軌 道 。 惟 此 , 澳 門(mén) 社 會(huì) 才 能 在 穩(wěn) 定 中 持 續(xù) 發(fā) 展 , 澳 門(mén) 的 高 度 自 治 才 有 保 障 。 83.
私有財(cái)產(chǎn)權(quán)的核心內(nèi)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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