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 澳 門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可 否 繼 續(xù) 持 有 葡 萄 牙 護(hù) 照 ?
根 據(jù) 澳 門 現(xiàn) 行 法 例 , 凡 是 在 1 9 8 1 年 以 前 出 生 于 澳 門 或 符 合 葡 萄 牙 國 籍 法 規(guī) 定 的 澳 門 居 民 , 都 可 以 由 澳 門 政 府 發(fā) 給 葡 籍 認(rèn) 別 證 。 澳 門 政 府 發(fā) 出 的 葡 籍 認(rèn) 別 證 是 澳 門 居 民 取 得 葡 國 國 籍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它 與 葡 萄 牙 本 土 的 葡 籍 證 明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 持 有 者 可 據(jù) 此 領(lǐng) 取 葡 葡 牙 護(hù) 照 ( 即 葡 籍 護(hù) 照 ) 。 正 是 這 一 制 度 , 導(dǎo) 致 了 目 前 澳 門 居 民 中 有 不 少 中 國 人 持 有 葡 萄 牙 護(hù) 照 的 狀 況 。
針 對 上 述 狀 況 , 在 簽 署 中 葡 聯(lián) 合 聲 明 時(shí) , 中 國 政 府 發(fā) 表 了 一 份 備 忘 錄 , 備 忘 錄 明 確 聲 明 : 澳 門 居 民 凡 符 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規(guī) 定 者 , 不 論 是 否 持 有 葡 萄 牙 旅 行 證 件 或 身 份 證 件 , 均 具 有 中 國 公 民 資 格 。 考 慮 到 澳 門 的 歷 史 背 景 和 現(xiàn) 實(shí) 情 況 ,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成 立 后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允 許 原 持 有 葡 萄 牙 旅 行 證 件 的 澳 門 中 國 公 民 , 繼 續(xù) 使 用 該 證 件 去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qū) 旅 行 。 這 些 中 國 公 民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區(qū) 不 得 享 受 葡 萄 牙 的 領(lǐng) 事 保 護(hù) 。 由 此 可 見 , 隨 著 中 國 國 籍 法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正 式 實(shí) 施 , 中 國 政 府 的 這 一 聲 明 既 維 護(hù) 了 中 國 國 籍 法 不 承 認(rèn) 雙 重 國 籍 的 原 則 , 同 時(shí) 也 體 現(xiàn) 了 尊 重 歷 史 、 方 便 澳 門 居 民 的 靈 活 態(tài) 度 。 澳 門 回 歸 后 , 澳 門 居 民 中 持 有 葡 萄 牙 護(hù) 照 的 中 國 公 民 , 只 要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條 件 , 不 僅 可 以 領(lǐng) 取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簽 發(fā)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護(hù) 照 , 而 且 也 可 以 繼 續(xù) 持 有 葡 萄 牙 護(hù) 照 , 并 可 作 為 其 他 的 旅 行 證 件 在 中 國 境 外 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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