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綁架”乘客集體返航,為跳槽絕食,航空公司千萬天價索賠飛行員……飛行員與航空公司之間的勞資糾紛成為近期社會熱點。昨天來自航空公司和法律界代表,解析飛行員辭職背后新老東家間的博弈內幕,分析《勞動合同法》下飛行員跳槽面臨的情況……
兩年來,國內僅三大航空公司就有上百名飛行員提出辭職,跳槽不成的飛行員們做出各種極端行為,甚至威脅到公共安全。飛行員自私不顧大局還是另有隱情?昨天,南方勞動網(wǎng)組織了“《勞動合同法》背景下的飛行員辭職問題研討會”,來自某航空公司的代表和廣州法律界人士探討了其中相關問題。
打官司一兩年
沒飛行收入低
目前代理4宗飛行員辭職官司的廣東省、市律師協(xié)會勞動法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劉繼承律師介紹,飛行員辭職的通常程序為:“飛行員首先向航空公司提出辭職,通常不準,于是提起勞動仲裁,然后單位提出反訴要求賠償,賠償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培訓費、違約金、直接間接損失,以前航空公司曾經(jīng)把損失多少乘客這種無理間接損失也記入賠償金,算出上千萬天價,后來法律明確規(guī)定只能計算直接損失,所以現(xiàn)在損失部分的賠償金很少提了。但圍繞培訓費產(chǎn)生的違約金,仍然是雙方焦點。”
“航空公司對于飛行員的辭職要求,通常采取‘堵’和‘拖’的態(tài)度,堅決不肯調解,一拖一兩年,飛行員的收入是以飛行時間計算的,拖越久損失越大。航空公司的另一目的也是用這種方法嚇阻其他飛行員不敢輕易提辭職。”劉繼承說。
飛行執(zhí)照被扣
賠了錢也飛不了
“就算二審判決下來了,賠款支付了,飛行員在半年到一年之內還是飛不了!眲⒗^承解釋:“飛行員要上機必須有體檢合格證和飛行執(zhí)照,航空公司經(jīng)?哿麸w行員的飛行執(zhí)照,直到與飛行員跳槽的下家航空公司達成協(xié)議之后,才把飛行執(zhí)照移交。在這一年甚至兩三年的時間中,飛行員的經(jīng)濟壓力很大!
感情因素跳槽
多于薪酬原因
來自國內某最大民營控股航空公司的代表、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人表示:“飛行員因為薪酬跳槽的是少部分,更多的是由于感情因素,例如子女讀書、配偶兩地分居、或與上司不合、不滿工作環(huán)境,所以他們會轉投能幫他們解決這些問題的航空公司。”
-辭職背后的東家博弈
先壓低賠償金
新東家再出手
在之前的飛行員勞資糾紛中,法院通常依據(jù)民航總局下發(fā)的109號文,判決飛行員支付70萬~210萬的賠償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飛行員告訴記者:“飛行員怎么可能出這些錢,其實都是跳槽的下家航空公司出這筆錢!
某航空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一語道破天機:“飛行員一般都是跳槽到小民航公司,其實民航圈子很小,就這幾家,大家誰也不愿得罪誰,而商業(yè)公司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就讓飛行員先跟老東家談、打官司,先打前站把費用壓得越低越好,然后新東家再浮出水面,在民航總局下屬的地區(qū)局的主持下,上下家開會協(xié)商達成飛行員跳槽的價格。
引入“轉會制”
解決跳槽問題
某航空公司法務部經(jīng)理坦承,現(xiàn)在飛行員鬧情緒的情況的確已經(jīng)影響到整個航空業(yè)的飛行安全,“對于飛行員的跳槽問題我們贊成引入‘轉會制’,飛行員辭職后應賠償?shù)呐嘤栙M用由新東家支付。我們希望民航總局下文,具體規(guī)定飛行員從老東家到新東家應該怎么操作,上下家之間就數(shù)額、飛行員流動達成和諧、平等、合理的方案!
-《勞動合同法》下的新情況
不支持約定巨額違約金
飛行員可能是唯一痛恨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職業(yè),但我國航空公司與飛行員簽的都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前,《勞動法》支持約定違約金,所以飛行員的合同都約定了巨額違約金,但新的《勞動合同法》則規(guī)定除了培訓費和競業(yè)禁擇之外,不能要求違約金。
那2008年1月1日前簽約的飛行員們必須一輩子背負這個“黃金翅膀”?廣東省、市律師協(xié)會勞動法專業(yè)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表示:“以前的合同,只有涉及培訓的違約金有效,其他違約金約定都無效!
辭職45天后不能扣檔案
《勞動合同法》下,“航空公司動輒扣留飛行員檔案一兩年的做法屬于違法。”肖勝方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單位在之后的15天內把人事檔案轉交勞動部門。“也就是說45天內,航空公司應該交出飛行員的檔案,否則飛行員可以索賠。”
劉繼承律師建議將飛行執(zhí)照納入檔案范疇,“飛行員上機必須有體檢合格證和飛行執(zhí)照,缺一不可,沒有執(zhí)照只有檔案也不能飛,現(xiàn)在很多航空公司是扣著執(zhí)照,直到與下家航空公司達成跳槽協(xié)議,才移交飛行執(zhí)照。”
被迫辭職不需付培訓費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飛行員勞資糾紛將有諸多不同。廣東省、市律師協(xié)會勞動法專業(yè)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介紹,“如果飛行員行使被迫辭職權,不需要賠付培訓費!薄秳趧雍贤ā返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有足夠證據(jù)證明飛行員被迫辭職,不但不必支付培訓費,甚至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賠!
《勞動合同法》下,航空公司面臨哪些挑戰(zhàn)?去年代理了6宗飛行員辭職官司的肖勝方律師認為,“今后飛行員只需要支付培訓費的違約金,而以前的案例中,航空公司經(jīng)常很混亂,拿不出具體的培訓費用證明,以后航空公司要保存好足夠的培訓證據(j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清楚培訓內容、地點、適用范圍、費用、責任。另外,航空公司要修改自己的規(guī)章制度和各種程序,避免程序違法和規(guī)章違法,因而敗訴。”
□本版撰文 時報記者 蔣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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