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7日電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在北京轄區(qū)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動員會上獲悉,股權分置改革全面推開之前,滬深交易所將出臺相關操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宋麗萍、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周勤業(yè)均強調,上市公司所制訂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應簡單明了。
談及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宋麗萍說,由于各家公司的股東結構多樣化,方案也將呈現多元化,關鍵是要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方案。在制定方案時,要考慮方案能否為廣大流通股股東所接受,能否獲得參加股東大會流通股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雖然鼓勵金融創(chuàng)新,但改革方案盡量不要太復雜。從目前試點情況看,廣大投資者比較愿意接受簡單明了的方案。在第二批試點結束、股權分置改革全面推開之前,深交所將會出臺相關指引。這個指引主要涉及操作程序,不太可能涉及具體方案。同時,交易所也在考慮盡量減少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期間的停牌時間。
周勤業(yè)介紹,由于送股簡單明了,估計八成以上公司會選擇這種方案。關于對價數量的確定,周勤業(yè)認為,首先可以計算出上市以來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對目前凈資產的貢獻比例,作為非流通股付出對價的底線,然后適當考慮發(fā)行時合理的創(chuàng)業(yè)溢價如商譽、網絡、人才等因素,確定初步對價。此外,一般的考慮是,非流通股比例越大,對價越高;業(yè)績越差,對價越高。
周勤業(yè)還介紹了股權分置改革中常見疑難問題的應對方法。比如,不愿大幅降低股權比例的,可考慮先向大股東定向增發(fā)再改革;股權有質押或凍結等瑕疵的,可先解決用于支付對價的部分;遇到非流通股股東中的“釘子戶”,其他非流通股股東可先替其支付對價,待可流通時再協商補償問題;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公司,可先實施回購使股價上升再進行改革;改革中進行協議轉讓的,若屬于行政劃撥、司法判決或重大資產重組的,獲準幾率則較大,等等。總之,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來制訂方案,并要積極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李文絢 王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