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28日電據(jù)人民日報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7日分組審議公證法草案,認為公證是構建社會誠信的一項重要行為,制定公證法,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維護民商事活動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義。草案對部分內容的修改,符合實際,也利于依法規(guī)范各項公證行為。
本次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的公證法草案,認真吸納了上次審議中提出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公證機構的設立原則、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的具體事項、公證員的年齡、公證協(xié)會的職責等方面的問題,并對從事公證事業(yè)的人員和公證機構應遵循的準則,以及公證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公證書的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
關于公證機構的性質問題,草案中沒有具體規(guī)定,一些委員認為,明確公證機構的性質,對于規(guī)范公證制度至關重要,不能回避。但這個問題較為復雜,目前存在不同意見,要抓緊研究。
此外,不少委員還對草案中公證員的年齡上限為65歲的規(guī)定提出意見和建議,他們認為從事公證事業(yè)的公證員,年齡大一些,經(jīng)驗也更加豐富,應進一步適當延長年齡上限,或者不設年齡上限。(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