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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某種程序,讓那些被點名的部門能與審計署進行公開的討論,從而讓公眾知道審計署所描述的問題是否屬實
國家審計署的審計報告引起媒體和公眾的強烈關(guān)注。因為那種公開點名、不留情面的做法,在聽慣了“有關(guān)部門”這樣的含糊措辭的今天,確實給官場文化吹進了一股清新氣息。
但是有些被點名的單位坐不住了,紛紛通過各種方式為自己辯解。先是云南大姚地震災區(qū)相關(guān)部門否認自己挪用過救災款物;而錦州交行和法院方面則公開聲稱,他們搞出的“批量核銷”,是“具體工作程序上出的問題,不能說是‘聯(lián)手作假’”;國家體育總局一方面接受審計署報告的結(jié)論,另一方面,卻認為有媒體的報道與審計署公布的“總局動用中國奧委會資金”這個信息不相符,有的甚至出入較大。而據(jù)說該媒體已經(jīng)承認錯誤,表示道歉。
另一些被點名的單位則沒有這么客氣——國家電力公司是此次被暴露出來問題最嚴重的部門,他們的相關(guān)負責人回敬審計署:“在全體員工緊張工作應對電力短缺的多事之秋,國家審計署披露此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電公司員工的士氣。”這位負責人甚至含蓄地指責審計署不該向媒體透露此事。
長江重要堤防隱蔽工程建設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中央電視臺采訪時,則干脆懷疑審計署的動機是“表功”。
這最后一種反應,基本上已經(jīng)失去理智。這些人士沒有認識到審計在公共資金使用過程中所具有的憲政意義 他們沒有認識到,在法治社會中,任何一個人或一個部門,只要使用財政資金,則其支配資金的權(quán)力,就必須受到嚴格的約束。
不過,這么多部門都公開地對審計署的審計報告提出疑義或作出反駁,換一種思維看,也許并不是壞事。傳統(tǒng)上,我們的政府部門內(nèi)部,不管是在制定政策、法律的過程中,還是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動中,盡管存在權(quán)力的紛爭和利益的沖突,但官員們似乎都有一個心照不宣的默契:爭議應當在內(nèi)部進行,F(xiàn)在,在審計報告的刺激下,政府部門內(nèi)部的沖突開始顯露出來,打起了媒體戰(zhàn)。公眾終于能夠看到一個更為真實的、存在不同的具體目標和利益之爭的政府管理層。
而且,既然沖突已經(jīng)暴露,就應當尋求解決之道。
有人和稀泥地議論說,不管是審計署發(fā)布報告,還是對審計報告提出辯解者,都是為了國家利益。這顯然帶出一個悖論,究竟誰代表國家利益呢?審計署調(diào)查的是違反財政法律或制度的現(xiàn)象;被點名的部門當然有權(quán)利、也會急于在媒體上為自己辯解。但假如審計署的報告是可信的,那么,這種辯解恐怕與國家利益無關(guān),反而有可能是完全違背國家利益的。
不過,退一步想,這些辯解本身也提出了一個目前被人們普遍忽視的問題:國家審計署的報告確實是可信的嗎?
一個基本事實是:審計署也是一個行政部門,其調(diào)查是人進行的,報告也是人寫的,因而也是有可能出錯的。那么,人們何以寧愿不相信被點名部門的辯解,而堅定地相信審計署的報告呢?在很大程度上,這或許是因為民眾對腐敗、對政府部門濫用、浪費、挪用財政資金的行為深惡痛絕。
但是,審計署不是司法機關(guān),它的報告是否可信,事實是檢驗的第一標準,不能是它自己說了算。
因此,嚴格說來,需要某種程序,讓那些被點名的部門能與審計署進行公開討論,從而讓公眾知道審計署所描述的問題是否屬實。
目前,審計署與被點名單位之間的媒體戰(zhàn),只會讓公眾糊涂。我們需要一種比較正規(guī)的程序來澄清這些問題。也許,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召開調(diào)查聽證會,召集相關(guān)部門責任人就其被審計出的問題是否屬實,與國家審計署“公堂對簿”。
這樣的安排,對于被點名的部門來說,是比較公平的。程序的公平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給被點名的部門為自己辯解的機會之后,審計署也才能夠證明自己的報告是公正的、可信的。而如果被點名單位的解釋是合理的,也可以借此挽回聲譽。
更為重要的是,這種調(diào)查聽證過程,是一個集中發(fā)現(xiàn)問題癥結(jié)的過程。為什么那么多部門在公共資金使用上會違法亂紀?為什么有的部門可以一而再地出問題?為什么去年引起巨大反響的審計報告,后來問題得到處理、責任人被追究的,大多是地方部門,而被點名的中央部委最后是怎么處理的,迄今為止無人知曉?究竟誰應當為那些觸目驚心的違法亂紀行為負責?這些問題的答案,公眾并不知道。
一個集中的調(diào)查聽證會,有助于發(fā)現(xiàn)目前財政制度上存在的問題并提供一部分解決之道。否則,每年一度的審計報告即使再激動人心,也只是滿足了一下人們的清官心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