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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法駁回王懷忠上訴 二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

2004年01月15日 20:02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五日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十五日對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對王懷忠的死刑判決。

  王懷忠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后,王懷忠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王懷忠在二審期間改變了一審時對全部罪行一概否認的態(tài)度,承認大部分犯罪事實,并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王懷忠的辯護律師提出,王懷忠受賄犯罪數(shù)額并非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尚未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一審判決對受賄罪量刑過重。在二審期間,王懷忠已全部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從輕處罰。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懷忠受賄五百一十七點一萬元,應當認定為受賄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對其擁有的價值人民幣四百八十點五八萬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gòu)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王懷忠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巨額賄賂,屬于典型的權錢交易性質(zhì),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有向他人索取巨額賄賂,用于阻止有關部門對其經(jīng)濟犯罪查處的惡劣情節(jié),應當認定為受賄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在二審期間,王懷忠部分認罪,但并非真誠悔罪,不足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遂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王懷忠的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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