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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審視非典期間的信息公開 指出民知多而不亂

2003年05月28日 18:47

  中新網(wǎng)5月28日電 今天的檢察日報刊文引述一位北京市的話說:“我心態(tài)的平靜程度是與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度成正比的。”文章說,“非典”讓人們重新審視生命意義的同時,也讓人們比以前更熱切呼喚信息公開、知情權的實現(xiàn)。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李林教授說,從這場突如其來的災難中獲得的最大啟迪是,證明了民知多而不亂。按照原先的政府管理思想,認為民眾知道多了,就會引起社會不穩(wěn)定。結果證明,民眾知道越多,行為越理性。

  文章說,“非典”期間,人們看到政府信息一步步走向“陽光”。事實證明,因為公開,民眾對“非典”高峰期每天攀升的病例并沒有表現(xiàn)出太大的恐慌,而且對政府的信賴度漸漸回升。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的一項調查表明,4月20日之前,北京市民平均給政府打46分,4月20日后上升到74分,60%的市民對政府的信賴度提高。

  “讓媒體和公眾參與,最大限度實現(xiàn)公眾的知情權,應該成為未來政府管理的一個新形式。這種方法可以舉一反三,運用在反腐等社會事務中!崩盍终f。

  國家行政學院袁曙宏教授則感嘆:“公眾對知情權的需求從未這樣強烈過,知情權對政府的要求從未這樣高過!

  袁曙宏說,“非典”給政府上了一課。政府應該知道現(xiàn)代社會信息渠道多元化,信息是瞞不住的;也不能瞞,公開是政府運行的原則,是建立誠信政府最基本的要義。

  文章指出,在立法上,中國對知情權的保障增加了新的內容。繼1989年出臺的《傳染病防治法》后,不久前出臺的《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規(guī)定,國家建立突發(fā)事件的應急報告制度、舉報制度、信息發(fā)布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fā)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袁曙宏指出,知情權是聯(lián)合國1946年人權公約規(guī)定的基本人權之一,已被很多國家寫進憲法,目前中國憲法尚無此規(guī)定,應該把中共十六大報告中說到“擴大黨員和群眾對干部選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擴大到社會事務的方方面面。同時要高層次立法,比如修憲時把知情權明確寫進憲法,更好地保障公民獲得知情權。

  文章指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久后將會出臺。袁曙宏還希望將來條件成熟,能制定一部《政府信息公開法》,把知情權提升到一個更高的高度。

  另一方面,媒體成為“非典”時期安定民心的一個重要載體。各類媒體刊發(fā)了很多與“非典”有關的信息,內容豐富,包括醫(yī)學知識、心理咨詢等,產(chǎn)生了較好的社會影響。文章引述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所長喻國明教授評價說,“‘非典’給中國媒體改革提供了一個契機,可以說創(chuàng)造了一個奇跡!

  喻國明認為,一開始媒體無所作為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權發(fā)布疫情信息的衛(wèi)生部門與作為發(fā)布載體的媒體之間渠道不暢!胺堑洹边^后,應該考慮理順傳播管理體制,使之責任化、法制化。

  對于如何保持報道合適的“度”,喻國明亦指出,媒體應該要以受眾為本位,根據(jù)“非典”的預警、應急、善后的不同階段進行多方面、立體化報道,當好受眾的“信息管家”,而不是簡單提供信息。(作者:林世鈺)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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