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關于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王兆國說,一些地方提出,基層選舉中,對代表候選人情況的介紹過于簡單,影響選民投票積極性,為增加選民對代表候選人的了解,建議增加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內容。據此,建議將選舉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條)
7.關于保障選民和代表的選舉權
王兆國說,針對基層選舉工作中出現的違反法定程序,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的情況,一些地方提出,應當強調選舉工作要嚴格遵守選舉程序,保障選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選舉權。據此,建議增加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jiān)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條)
8.關于直接選舉中投票選舉程序的組織
王兆國說,一些地方提出,為了方便選民行使投票權,應當進一步規(guī)范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并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據此,建議增加規(guī)定:“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qū)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
9.關于接受代表辭職的程序
王兆國說,選舉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了代表提出辭職的程序。一些地方提出,代表提出辭職后,由誰接受辭職,按什么樣的程序接受辭職,選舉法未作規(guī)定,各地做法也不統(tǒng)一,建議補充相關規(guī)定。據此,建議增加一條規(guī)定,補充相關內容。對于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對于縣級人大代表和鄉(xiāng)級人大代表,縣級人大常委會和鄉(xiāng)級人大可以分別接受辭職,“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條)
10.關于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調查處理
王兆國說,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為了及時有效查處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的行為,建議對嗲差處理機關及其責任予以明確。據此,建議增加一條規(guī)定:“主持選舉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發(fā)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條)
“此外,根據一些地方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正案草案還對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民接受委托代為投票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等內容作了補充完善!蓖跽讎f。
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流動人口如何參加現工作地的縣鄉(xiāng)直接選舉的問題,王兆國特別作出說明,他說“經研究認為,這個問題牽扯面廣,比較復雜,中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現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這次選舉法修改對此可暫不作規(guī)定。各地可以按照有關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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