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13日電 臺南地檢署十二日偵結(jié)臺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認定特別費是制度瑕疵問題,其中直接匯入私人賬戶一半的特別費屬“首長實質(zhì)薪資補貼”,許添財、許陽明予以不起訴;但須發(fā)票支領(lǐng)部分,許陽明與其隨扈、秘書等三人則被起訴。臺灣《聯(lián)合報》今日刊發(fā)社論說,“二許案”起訴書的字字句句,不啻是對“馬案”作了“第二次偵結(jié)”。
原文摘錄如下:
臺南市長許添財及前副市長許陽明的特別費案,昨經(jīng)臺南地檢署偵結(jié)。許添財及許陽明特別費“不需發(fā)票”的一半,均獲不起訴處分;理由之一是檢察官認定其為“實質(zhì)薪資補貼”。至于“需發(fā)票”的另一半,許添財沒有問題,但許陽明有以非屬公務(wù)用途發(fā)票報銷的情形,被以貪污罪起訴。
南檢對“二許案”的認事用法,顯然與“高檢查黑中心”的“馬英九案”不同。南檢承辦檢察官陳明進認為,“政府相關(guān)‘部會’對特別費的性質(zhì)認定不一,檢察官無從確定”,遂對“不需發(fā)票”的一半采“實質(zhì)薪資補貼”說,不予追究。因此,倘以南檢之“二許案”標準,則馬英九在“需發(fā)票”的一半固然沒有問題,至于“不需發(fā)票”的一半亦應(yīng)認定屬“實質(zhì)薪資補貼”,而不予追究;但“高檢”侯寬仁檢察官卻采取了與南檢“二許案”完全不同的標準,以貪污罪起訴了馬英九。誰說檢察一體?明明是雙重標準!
其實,馬案與二許案在南北二地幾乎同步偵查;當時兩地檢察署且曾會議多次,并一度宣稱將同步結(jié)案,為所有的特別費案建立“共同標準”。此種觀點,當然符合“檢察一體”的原則。詎料,馬英九在二月十三日被起訴,非但未見四大天王及翁岳生、陳唐山的特別費案有何動靜,甚至連二許案也未同步結(jié)案。“高檢”查黑中心顯然有“見獵心喜”之嫌,于是作出了“選擇馬英九辦案”的操切舉措。
查黑中心自行其是,不問二許,只問馬英九,其實是“選擇性辦案”。如今,時隔剛好一個月,南檢“二許案”的結(jié)案報告出爐,卻采取了與“馬案”迥然而異的標準;“高檢”這種“選擇馬英九辦案”的魯莽舉措,果然在“司法”形象及“司法”公信力上制造了難以彌償?shù)膫Α?/p>
南檢的辦案態(tài)度與“高檢”至少有三大不同。一、南檢指出,“政府‘部會’對特別費認定不一,使檢察官無從確定”,于是采取了對被告有利的解釋;但“高檢”則“選擇性”地采取了對被告不利的解釋。二、“高檢”認定馬英九以“詐術(shù)”貪污,但南檢則認為特別費“不需發(fā)票”的一半,皆按“往例”發(fā)給及支領(lǐng),難謂“詐術(shù)”。三、“高檢”根本罔顧本案的“高度政治性”,甚至以“不問政治”自我標榜;但南檢則公開指出本案具有“高度政治性”,并認為司法者應(yīng)當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評量本案!岸S案”起訴書的字字句句,不啻是對“馬案”作了“第二次偵結(jié)”。
陳明進在起訴書指出:“對本件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司法者應(yīng)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觀察特別費性質(zhì)?還是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將法律概念堆砌起來?”這是陳明進的自問自答,也是他向全體“司法者”發(fā)問,當然不啻也是對持不同觀點的侯寬仁發(fā)問。
陳明進說,關(guān)于本案,“認事”比“用法”重要;這是一針見血之論。我們很早就提醒“司法者”,對于本案,不可“見樹不見林”。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高檢”承辦此案,卻“只見”馬英九,“未見”四大天王、二許及翁岳生、陳唐山,及二十年來數(shù)萬行政“首長”,因此未能同步、同標準結(jié)案;又以“不問本案的政治性”自我標榜,卻不知其對“本案之高度政治性”故作盲目狀,其實卻正是卷入了政治,若非有意操弄政治,亦是被政治所利用。
假使“高檢”查黑中心真正服膺“檢察一體”,追求司法正義,并避免被政治利用,則倘能延后一個月與“二許案”同步、同標準結(jié)案,司法形象及司法正義就不致受此重傷。如今,“高檢”“選擇馬英九辦案”,倘僅被指為“未站在歷史高度”,“匠氣十足”,尚屬輕描淡寫;若被質(zhì)疑為“見獵心喜”、“政治心術(shù)不正”、“專業(yè)倫理有污點”,則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二許案偵結(jié),卻出現(xiàn)了與馬案判若天壤的評量;何況,如今四大天王及翁岳生、陳唐山等的特別費案,非但全無動靜,連特偵組也根本不知何時成立,更不知將以“馬案”為辦案標準,或以“二許案”為標準?“二許案”結(jié)案,實已到了應(yīng)當為四大天王案催生的時刻了。
這是檢察一體嗎?這是司法正義嗎?司法者難道要捂起眼睛來自我丑化、自我羞辱到如此地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