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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江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國外政府掀起了一輪“新公共管理”運動,政府績效評估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
英國、美國成為公共組織績效評估方面引導潮流的積極實踐者。在英、美的帶動與影響下,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政府也積極地應用績效管理與績效評估方法對政府行為實行績效監(jiān)控。上世紀90年代開始,日本、韓國等亞洲國家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政府改革,分別先后引入類似政府績效評估的“行政評價”、“制度評估”,以此回應來自國內外的新的挑戰(zhàn)。各國推進績效評估的一個核心特點就是將績效評估與政府改革、政府再造緊密結合起來。其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
堅持以公民為中心,以公民滿意為政府績效的終極標準,評估過程有公民廣泛參與。1993年,美國戈爾報告所提出的改革四大原則里,其中第二項即為“顧客優(yōu)先的原則”,這一原則由具體四個步驟來體現(xiàn):傾聽顧客的聲音,讓顧客來選擇;使公共組織之間相互競爭;創(chuàng)造市場動力;利用市場機制解決問題。1994年和1995年,國家績效評審委員會又出版了兩份報告:《顧客至上:服務美國民眾的標準》;《顧客至上:1995年服務美國民眾的標準》;英國在績效示標設計上體現(xiàn)了外向特征和多樣化的滿意度調查,民間組織對政府部門進行獨立評價和審視等。
建立新的責任機制。引導行政部門和官員從傳統(tǒng)的對上負責,實際是對預算負責、對規(guī)則負責,轉變?yōu)閷冃ЫY果負責、對服務對象負責。從具體控制做什么,轉為總體控制做的結果怎么樣。各國政府在推進政府績效評估中,都強化了新的責任機制。例如,在英國的歷次行政改革方案中,1968年富爾頓報告強調責任管理就是要“使個人和單位對已得到盡可能客觀評價的績效負責”;1991年的“財務管理新方案”中強調“權力和責任被盡可能授予中下級管理者,并使他們知道其應達到的包括成本在內的一系列績效目標,并對實現(xiàn)這些目標負責”。
在政府績效評估中積極引入績效預算。西方各國基本上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政府支出績效考評制度和體系,其手段是建立政府部門的績效考評制度,其核心是優(yōu)化公共資源的支出結構,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例如,在經合組織成員國中,將績效信息引入到預算文件中變得越來越普遍:72%的國家在他們的預算文件中包含了非財政績效的數(shù)據(jù);在44%的國家中,這個數(shù)據(jù)可用于超過3個季度的程序中;在71%的國家中,盡管程序的涵蓋有了廣泛的改變,績效數(shù)據(jù)還是包括了績效目標;在65%的國家中,這些結果包括在主要的預算文件中或年度財務報告文件中。
注重績效評估制度保障的法制化與制度化。國外政府進行績效評估時都首先進行相關的立法和制度建設,第一步,制定基本的法律,包括《預算法》、《行政法》、《公共服務部門法》、《公務員法》等。第二步,制定基本的績效評估制度,包括確定戰(zhàn)略規(guī)劃、年度績效計劃、績效報告制度、績效評估制度、檢查監(jiān)督制度、評估結果使用制度、公開共享制度等。第三步,明確績效評估管理責任,涉及部門包括預算財政部門、資金管理部門(國庫)、資金使用者、評估主體、評估參與機構或個人。第四步,確定評估工作程序,這涉及績效評估工作的準備、績效評估設計、信息獲取、評估分析、提交評估報告、評估信息反饋等階段。第五步,確定評估指標和方法,即根據(jù)不同性質的政府管理工作分別確定不同的績效評估方法和指標。第六步,明確其他保障條件,如經費、信息渠道等。目前許多國家先后都制定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如美國的《政府績效和結果法》,荷蘭的《市政管理法》等,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政府部門進行績效評估,使政府績效評估成為公共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
世界范圍的政府管理改革實踐表明,他們的經驗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不僅適用于發(fā)達國家、新興的工業(yè)國家,而且也可以適用于發(fā)展中國家。
(摘自《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