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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購買高檔住房應征收消費稅
2007年03月05日 16:02 來源:南方日報

  “消費稅是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未對高檔住宅征收消費稅,是當前消費稅征收的重大缺失!弊蛉,全國人大代表揭曄向記者表示,他擬向大會提出建議,對高檔住宅征收消費稅,所征得的稅款可以成立基金,建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既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利益,也可起到平抑房價的作用。多位代表對該論調表示認同。

  有征收必要嗎?

  不征是消費稅征收重大缺失

  揭曄在建議中介紹,稅收對調控宏觀經濟、維護經濟秩序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配合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一系列調控政策,通過對高檔住宅征收消費稅,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當前房地產開發(fā)、銷售和轉讓環(huán)節(jié)的稅收政策,加強對房地產稅收各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對控制投資規(guī)模、穩(wěn)定房價、引導消費、抑制投機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這一重要作用表現(xiàn)在哪里?揭曄認為,目前,在住宅銷售和轉讓環(huán)節(jié),征收的主要稅種有契稅、印花稅、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尤其是營業(yè)稅的規(guī)定顯然是針對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正,F(xiàn)象。他認為,當前還有一個顯著的不正,F(xiàn)象在于,一方面消費者高喊房價太高,另一方面卻竭盡全力爭取購買大房子,甚至高檔住宅。這樣的消費需求直接導致了房地產商為了謀取最大經濟利益,選擇修建戶型大、容積率低的高檔住宅,浪費了巨大的公共資源,也使得中低收入者買不起房。

  揭曄指出,2006年,國家對消費稅稅目、稅率進行了較大程度的調整,新增了成品油、實木地板、游艇、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木質一次性筷子等稅目,但并未涉及備受爭議的高檔住宅!斑@是當前消費稅征收的重大缺失,也不能全面發(fā)揮消費稅的調節(jié)作用!

  能平抑房價嗎?

  可通過調整供給結構引導消費

  對奢侈品征收的消費稅,貨幣收入具有遞增性。原因在于高收入家庭所消費的奢侈品多,負擔的奢侈品消費稅自然也多。正是基于這一理論基礎,揭曄認為,對高檔住宅征收消費稅,可以將高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可以增加全社會的總效用和經濟福利。從而緩解社會成員之間分配不均,也保護了我國稀缺的土地資源。

  但征稅對抑制房價又有什么實際作用,征了稅是否意味著價格負擔將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揭曄指出,通過稅收調節(jié),有利于調整住房供給結構,引導住房消費意識,平抑當前過快上漲的房價,降低房屋空置率。當前住宅市場價格上漲過快是多種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是國民消費意識的落后和供給結構的不合理,則是價格飛漲的內在因素。

  稅金該怎么用?

  成立稅收基金保障中低收入者

  既然征了稅,考慮到消費稅是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因此應將消費稅稅收收入專項用于對房價的調控和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例如,可以特案規(guī)定中央征收后全額返還地方,由地方政府負責稅款的使用和監(jiān)管。

  揭曄等代表認為,這些稅款一方面可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項基金,鼓勵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積極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另一方面也可以作為對符合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有困難的家庭提供購房或住房租金補貼,緩解這些低收入群體的困難。國家有關部門應出臺相關的配套政策,指導這項基金的使用和監(jiān)管!吧踔量梢猿闪m椈穑瑢?顚S,既可以作為保障型住房的資金來源,也可以投入建設更多的平價住房,保證需求,抑制房價的過快增長!苯視险劦健

  高檔住宅如何界定?

  公共資源侵占程度是主要標準

  由于高檔住宅屬于奢侈品類征稅項目,本應采用我國現(xiàn)行的奢侈品類消費稅10%或5%的稅率。但由于別墅占用的土地量大,且又是國家嚴格限制發(fā)展的住宅項目,因此揭曄建議對別墅類住宅從重征收消費稅,采用20%-30%的稅率;對其他的高檔住宅采用10%-20%的稅率。

  當然,談到征稅,確立征稅的標準必然涉及不同的利益群體,其中高檔住宅與非高檔住宅的區(qū)分尤其重要。有代表提出,高檔與非高檔之間最直接的參數(shù)是面積,其次也可考慮戶型和地段的影響,而這其中最主要的因素還是制定標準以考核房屋對公共資源的侵占程度。揭曄認為,這需要發(fā)改委、國土規(guī)劃、建設、房屋管理、稅務等多個部門共同制定和規(guī)定高檔住宅的范圍,并在房地產項目審批環(huán)節(jié)相關批準文件中明確指明項目是否屬于高檔住宅,稅務部門最終依此確定是否進行消費稅的征收。

  “限價、收費”能否取代“消費稅”?

  前者為過渡,后者是良策

  廣東省擬在今年實施城鄉(xiāng)建設用地使用費,按照住房的總面積進行收費,以此限制擁有多套住房的消費者。而全國人大代表李東輝也擬在本次會議上提出建議,讓政府對住房價格按成本、分類別進行最高限價。那么是否可以用政府直接干預的“限價、收費”等措施來代替“消費稅”的征收呢?

  對此,有代表認為城鄉(xiāng)建設用地使用費能夠起到政策調節(jié)的作用,但同時也必然使得大量已購房者的利益受損。考慮到其中的可能存在的反彈,高檔住宅消費稅的征收則避免了這個問題。至于最高限價,揭曄等代表認為進行最高限價違反了市場規(guī)律,而且發(fā)展商的成本難以確定和控制,也很容易造成限價與市場的脫離,不利于房地產業(yè)的正常發(fā)展。

  但代表們也談到,直接的政策干預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成為建立稅收制度的過渡手段。更何況,涉及國家稅種的改變,高檔住宅消費稅在操作上必然存在一定難度,政策性措施還是有必要存在。(徐林 謝思佳 嚴麗君 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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