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二十八日,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宣判無罪。馬英九隨后在臺北舉行記者會,圖為馬英九(中)與其辯護律師將手緊緊得搭在一起。 中新社發(fā) 董會峰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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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檢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不服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的無罪判決,并舉出四項理由。第一項理由是二審法庭認定“首長特別費”屬于實質補貼,是根據臺灣行政部門“主計處”及“法務部”兩個機構的見解,于法無據。第二個理由是所謂的“定額統(tǒng)籌概算型”費用,即以單據具領款項之后,即推定是因公支用,不必細究其流向!案邫z署”指出這是二審法庭自己發(fā)明的看法,也于法無據。其三是,二審法庭的判決文指出“領據特別費”的報銷程序,多年來已形成行政慣例,產生“行政習慣法”的效力!案邫z署”有不同的看法,認為“行政習慣法”必須要在有大家的共識的情況之下才能生效,“首長特別費”爭議性很強,所以不屬于“行政習慣法”的范疇。最后一個理由是,二審法庭認為“領據特別費”是實質補貼,以單據領款之后又視做因公支出,不是個人所得。先說它喪失了公款性質,但是又要用它做公務上的交際應酬犒賞之用,這種說法明顯的有前后矛盾之處。
現代的檢察官也具有古時候“刀筆吏”的基本功夫,絞盡腦汁尋找法律和文字上的漏洞,居然湊出四條似是而非的理由來,真是煞費苦心,難為了他們。第一、二項理由均以“于法無據”來質疑法庭,然而“首長特別費”的產生本來就沒有法源,但是它存在了數十年,是因為早年臺灣軍公教人員的薪資很低,那時的行政當局大小主管,根本無法以微薄的薪水應付各種應酬及犒賞等開銷。“特別費”一半需要單據報銷,另一半不必報銷的規(guī)定,是為單位主管提供方便。因為許多繁瑣的大小應酬場合,并非都能獲取相應的大小單據,比較小額度的開銷就不必追究細目了。無需單據的報銷50%特別費,同時也有補貼單位首長的用意,若該首長將它部分納入私人賬戶,是他處理個人財務的方式和隱私權,并不觸犯法律,無須法庭來判決是否合法。
天下任何法律都不可能100%的縝密不漏,無法規(guī)定人世間所有的行為!笆组L特別費”固然于法無據,卻不能以此就認定違法有罪,何況法律詞條中還有一句名言:“法無明文不為罪”。
現在對這個行之有年,范圍牽涉極廣的“首長特別費”起了爭議,又特別針對馬英九二度訴諸法庭,法官對這種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事件發(fā)表他們的看法作出判決,“高檢署”可以不同意,但是“高檢署”的四項反對理由又是根據哪一條現存的法律條文呢?是不是因為受不住壓力而奉命行事?盡信書不如無書,書中沒有記載的,便自以為是地認為違法,不合理,這種固步自封、自閹、自閉、自行萎縮的行為模式,相當可悲。
“高檢署”三度上訴的舉動不出眾人所料,特別是馬英九在此之前對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提出告訴,侯某當時惱怒不已,忿忿地說:“我還沒有告他,他倒先告起我來了!”便可以嗅出來他們必定上訴的氣味。“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宏達表示,期盼“高法”的判決,對“首長特別費案”有指導作用!皺z察署”只是一個行政單位,他們要聽命執(zhí)政當局的命令,“首長特別費案”是“打馬策略”的重要單元,必須要進行到底,否則無法向上級交差。把責任交給“最高法院”,也是很好的脫身之計。
“高法”可能有三種不同的做法,一是上訴駁回,本案以無罪做為定案。其二是撤回重審,重審的結果未定。第三個可能是“高法”自行判決,可能有有罪或無罪的兩種判決。從時間上來講,本案應當來不及在3月22日“大選”前做出裁決,但是有綠色報紙建議:茲事體大,“高法”應當優(yōu)先辦理,趕在3月22日前裁決,到時候會對“大選”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即便是發(fā)回更審,也可以讓小馬哥背負一個說不清楚的罪名。但這種做法用意太過赤裸裸,在民進黨“立委”大選慘敗的政治氣候之下,執(zhí)政當局聲望達到了最低點,“高法”甘心還為他們做御用爪牙嗎?
即使小馬哥當選,“高法”還可能在5月20日就職之前宣判他有罪,煮熟的鴨子照樣飛出窗外。絆馬索環(huán)環(huán)相扣,極不容易對付。
(作者:王正方 系臺灣電影導演、資深政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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