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財政部等部委正加緊制定土地出讓金的改革方案。據(jù)報道,土地出讓金體制可能從幾方面作出調整:一是把土地出讓金收支納入財政預算范疇,中央財政分享一部分,以擴大向其他地區(qū)的轉移支付力度,比如中西部省份;二是在地方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給后任政府預留一些發(fā)展建設資金,避免寅吃卯糧;三是增大征地拆遷補償和農民社會保障。(《上海證券報》6月27日)
低價獲得,高價出手,每單生意的利潤往往都數(shù)以億計,買賣土地可以說是當今中國利潤最高的生意。而這項生意一直是地方政府的專利。土地出讓金體制改革將規(guī)定“中央財政分享一部分”土地出讓金,也就意味著中央政府要參與利益支配。擺在桌面上的理由是:發(fā)揮土地出讓金的長效使用性,抑制當屆地方政府的賣地沖動,同時保護農民利益、有效保護耕地。
中央參與土地出讓金的利益分配,能抑制地方政府的“賣地沖動”并保護農民的利益嗎?改革設計者的設想大概是:中央分享一部分并儲存一部分后,隨著買賣土地的利潤率大大降低,地方政府買賣土地的積極性也會降低,就不會胡亂批地賣地并極力追求利潤了。然而,這種邏輯似乎有些一廂情愿。
在有些地方,土地出讓金是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很多地方的財政收入大部分來自賣地。地方政府絕不會讓這樣的“支柱”輕易失去。那么,如何應對呢?買賣土地的利潤率降低后,地方政府至少有三種選擇:一、不再強烈追求利潤,理性買賣土地,就像中央政府所希望的那樣。二、繼續(xù)壓低土地獲取的價格,“堤內損失堤外補”,提高買賣土地的毛利潤。這實際上是把上繳中央財政所帶來的“損失”轉嫁到農民或被拆遷戶的身上。三、擴大土地買賣數(shù)量,用規(guī)模效益彌補利潤率降低的損失。如果是第二種情況,那就與“保護農民利益”以及提高拆遷補償?shù)哪繕四限@北轍;而如果是第三種情況,則與“抑制地方政府批地沖動”的初衷背道而馳。可是,憑什么排除這兩種可能呢?
城鎮(zhèn)的土地屬于國有,自不待言。農村的土地屬于集體,基本上是村委會說了算。而政府指揮村委會,輕而易舉。事實證明,一些地方政府想批哪里的地就批哪里的地,想給什么價也沒有多少還價的余地。既然以前能以很低的價格隨意得到農村土地或進行拆遷,那么以后也可能以更低的價格取得更多的土地。連國土資源部都承認,近年地方政府批準使用或出讓的土地有一半以上屬于違法違規(guī)——法律都阻止不了地方政府的“賣地沖動”,中央參與土地出讓金分配,以及“部分儲存”就能讓地方政府乖乖就范嗎?未必值得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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