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騰娛樂狀告2004年“我型我秀”冠軍張杰擅自毀約轉投其他公司,并把索賠金額從原來的60萬增加到了102萬。張杰則表示換東家是遭到“雪藏”后采取的自救行為。昨天下午,該案在上海市靜安法院開庭審理。
2004年,22歲的成都小伙子張杰參加了由上騰娛樂主辦的“我型我秀”參賽活動,獲得了當年總冠軍。同年9月1日,他與上騰公司簽訂《推廣藝人演藝協(xié)議書》,授權上騰公司作為全球獨家代理人,負責安排其所有娛樂演藝事業(yè),協(xié)議有效期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根據(jù)該代理協(xié)議,未經(jīng)上騰公司許可,張杰不得私下參加各類商業(yè)性或非商業(yè)性活動,也不得與其他公司、機構或個人簽訂經(jīng)紀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合同。
然而,沒過多久,雙方的關系卻惡化了。去年6月14日,上騰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在簽訂合同后,為張杰在多個頻道安排演藝活動,還投入巨資出版了兩張唱片?墒,2007年1月后,張杰突然不辭而別,還報名參加了當年的“快樂男生”,雖然上騰娛樂立即以公開信的方式發(fā)函給張杰,要求他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退出“快男”比賽,但張杰卻以解除代理協(xié)議為回應,并與天娛傳媒公司簽訂了演藝經(jīng)紀合同。
上藤認為張杰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代理協(xié)議,要求法院確認與張杰簽訂的《推廣藝人演藝協(xié)議書》有效并索賠違約金和“包裝宣傳成本費”共102萬余元等。
法庭上,張杰委托的律師辯稱,張杰并不是不辭而別,而是上騰人員變動后把張杰給“雪藏”了,不給張杰安排任何演出,張杰參加“快男”是一種自救行為,不存在違約。
審理中,雙方對《推廣藝人演藝協(xié)議書》的性質產(chǎn)生嚴重分歧。上騰公司認為對張杰進行了專門培養(yǎng)和推廣,這是一種復合性質的服務合同。并以公司2006年度審計報告為證,強調張杰是上騰公司投資秀型的最大獲益者,曾給張杰創(chuàng)造安排不少于40余場的演出,并爭取了獨唱機會,起訴張杰是為了警告藝人遵守合約,而不是僅要求巨額賠償。由于雙方意見相佐,上騰公司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調解,審案法官宣布將擇日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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