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6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今日在要聞版報道,臺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弊案,五日完成第二波偵結。檢方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利用職權,以暗中操控金融機構人事、“政治獻金”等名,分別向陳敏熏、辜仲諒收受一千萬、三億元,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圖利罪及違反政治獻金法追加起訴扁珍兩人,并連帶追繳沒收三億一千萬元,并案臺北地院審理。
臺北地方法院七日將召開陳水扁延押庭,特偵組表示,由于扁的羈押原因仍未消滅,檢方希望能繼續(xù)延押。
政治獻金法案 首名起訴被告
扁珍在扁案爆發(fā)后,對企業(yè)賄賂,都說是政治獻金,沒想到,卻也因此栽在“政治獻金法”上。檢方說,本案是臺灣二OO四年四月二日實施“政治獻金法”后,第一件適用該法起訴的案例,該法還是扁任內公布施行,但陳水扁卻是首位因被起訴的被告。
檢方認定,扁珍三億一千萬元貪污所得中,有八千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檢方特別請法院宣告沒收。
不處罰行賄者 陳敏熏逃牢災
檢方查出,陳敏熏雖以一千萬臺支行賄扁珍,但扁珍是以“總統(tǒng)”掌控閣員人事任免權,逼迫前“財政部長”林全控制人事,構成職務上收賄罪。因該罪不處罰行賄者,因此將陳敏熏行賄罪部分簽結。
有關辜仲諒致贈扁珍八筆、共三億元款項,由于辜曾在法庭上公開宣稱,給扁家的巨款是“不樂之捐”,但他并未感受到被扁家“勒索”的感覺,因此檢方認定,扁珍利用辜仲諒多次交付政治獻金機會,暗中中飽私囊,涉嫌圖利扁家三億元,因此辜仲諒不算行賄,沒有刑責。
宣稱不樂之捐 辜仲諒免刑責
不過,特偵組強調,辜仲諒因另涉紅火案等案件,被列為背信罪被告,檢方仍持續(xù)偵辦中。檢方懷疑,紅火案中有三億資金流向日本,有可能是遭辜仲諒挪用,彌補先前他以自己及家族資金,支付扁珍三億的損失。
檢方指出,扁珍向辜仲諒收受三億元中,二OO二年的二千萬、二OO四年三月間的二億元,因當時尚未實施“政治獻金法”,且扁珍是以推動秘密“外交”、成立基金會等理由要錢,這二億二千萬,與政治獻金沒有關聯(lián)。
二OO四年四月施行“政治獻金法”后,該法明訂政黨代表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不能收受政治獻金,當時身兼民進黨主席的陳水扁,與妻子以政治獻金名義,向辜仲諒要錢,違反“政治獻金法”。
選舉加紅火案 辜被扒三次皮
檢方認定,扁珍在二OO四年下半年,以當年舉辦的“立委”選舉為由,向辜仲諒索討五千五百萬元;二OO五年下半年,又以資助羅文嘉競選臺北縣長,收受一千五百萬政治獻金;二OO六年一月間,辜仲諒因紅火案逃亡海外,扁透過馬永成向辜索討一千萬政治獻金,總計這八千萬元,檢方認為違反“政治獻金法”。
辜仲諒、陳敏熏交付扁珍三億一千萬資金流向,陳的一千萬是流到扁家瑞士賬戶內;另辜仲諒的三億元部分,吳淑珍坦承辜的二億元是存入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內,檢方認為,辜仲諒給扁家的錢,大部分都已被洗錢到海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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