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8日電 據臺灣“今日新聞”報道,呂秀蓮今天(8日)召開記者會,針對8年前臺灣《新新聞》報道的“嘿嘿嘿”事件,要求《新新聞》在5天內,按照判決主文聲明的文字及理由,刊登道歉聲明,呂秀蓮說,“嘿嘿嘿”事件讓民進黨跟她受傷很深,呂秀蓮說,“人家說姑息養(yǎng)奸,我不愿意再姑息了!”
呂秀蓮律師洪貴參說,呂秀蓮方面要求《新新聞》應該在5天內,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中以二分之一的頭版版面,刊登一天。
呂秀蓮表示,《新新聞》刊登“嘿嘿嘿”的新聞在政黨輪替不到一年后發(fā)生,“我當時有身份顧忌,所以不方便暢所欲言,我個人受的傷受的傷很深,但是我盡個人最大的寬容!”
呂秀蓮說,她等待《新新聞》展現誠意等了8年,盡管《新新聞》不斷尋求司法救濟,她也百般容忍,“可是俗話說姑息養(yǎng)奸,我不愿意再姑息了!”
只是如果《新新聞》沒有回應,律師洪貴參說,當然會申請強制執(zhí)行,會給一定的期限要求限期旅行,如果不履行,就是我們自行刊登,相關刊登費用會跟《新新聞》及相關人員求償,要求連帶負擔。
盡管呂秀蓮要求《新新聞》應該登報道歉,呂秀蓮在記者會上也將矛頭指向大法官,“像我這么簡單的案子要解釋5年,大法官應該要因應時代,可以再加油一點”。
附:“嘿嘿嘿”案大事記
●2000年11月的《新新聞》,大篇幅報道《鼓動緋聞、暗斗阿扁的竟是呂秀蓮》,指稱呂秀蓮打過“嘿、嘿、嘿”電話散播陳水扁緋聞,引發(fā)呂秀蓮不滿,并揚言要循法律途徑解決,雙方調解不成,呂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0年12月3日:呂要求雜志限期道歉,并出示錄音帶;《新新聞》社長王健壯則表示,呂秀蓮的作法是打壓新聞自由,《新新聞》握有充足的證據,因此沒有道歉的問題。
●2000年12月17日:呂秀蓮的支持者登報要求《新新聞》道歉。
●2000年12月20日:呂秀蓮正式委托律師,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0年12月21日:《新新聞》總編輯楊照召開記者會,聲稱自己就是所謂的“媒體高層”。
●2001年1月4日:楊照聲稱,通聯紀錄中關于“嘿、嘿、嘿”電話的紀錄不見了,顯示有人以政治力介入,通聯“憑空消失”的情況讓他“驚駭莫名”。
●2001年1月8日:呂秀蓮、楊照皆表示愿意對“嘿、嘿、嘿”電話,接受相關單位的測謊。
●2001年1月12日:此案首度開庭。
●2001年1月20日:《新新聞》申請保存呂秀蓮手機通聯紀錄獲準。
●2001年4月9日:法院再度開庭,《新新聞》方面要求秘密開庭傳喚證人。
●2001年4月23日:法院再度開庭,但楊照等5名被告晚間自認“知情參與”該期雜志報道,愿共同負擔責任。法官認為長期訊問可能影響被告證詞可信度,決定庭訊結束。
●2001年4月27日:《新新聞》呈報3名秘密證人的姓名、住居所。
●2001年5月3日:呂秀蓮表示愿與3名秘密證人對質。
●2001年6月4日:兩名秘密證人身份曝光,是當局“總統(tǒng)府”“咨議”曾昭明與陳水扁“選戰(zhàn)”期間的“文稿小組”成員陳詩寧,但兩人4日并未出庭。
●2001年6月21日:法官傳喚原告呂秀蓮及秘密證人曾昭明、陳詩寧,但3人皆未出庭。
●2001年11月29日:陳詩寧出庭,聲稱《新新聞》曾以非正式方式查證緋聞,但自己當時的回答是“不知道”;陳詩寧與楊照對質,但“各說各話”。
●2002年3月12日:辯論終結,法官決定3月27日宣判。
●2002年3月20日:《新新聞》緊急提出曾昭明和《新新聞》記者的對話光盤。
●2002年3月27日:法官以出現新的程序爭點為由,將宣判期改為4月10日。
●2002年4月10日:臺北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呂秀蓮勝訴。
●2002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新新聞》依然敗訴,但道歉方式有部分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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