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1日電 高雄市長陳菊一審被判當選無效,陳菊上訴,訴求與競選總部投票前一天的記者會切割;黃俊英陣營則指陳菊根本對記者會內(nèi)容完全知情,而且就是共謀。至于陳菊陣營再提古鋅酩買票一事,黃俊英陣營指古根本不是黃俊英競選干部或助選人員,也不需要為古的行為負責。
據(jù)臺灣“中廣新聞網(wǎng)”以及“中央社”報道,高雄市長選舉訴訟二審今天(21日)上午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首次開庭,大批警力到場戒備維護秩序。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出庭時說,他相信司法、尊重司法。陳菊則未出庭。
對于陳菊陣營所提上訴理由,黃俊英委任律師團表示,陳菊在投票當天上午9點投票時對媒體發(fā)表指稱黃俊英賄選之言論,且陳菊同時公開召告媒體及大眾競選總部在9時45分會有第二場記者會,法律上來說陳菊對記者會之內(nèi)容完全知情且有共謀。而古鋅酩根本不是黃俊英競選干部或助選人員,黃俊英不需為其行為負責,更無概括承受之問題存在。
對于陳菊陣營指選前深夜記者會不是競選行為,黃俊英委任律師指出,是否屬競選行為并非已有無拜票或拉票為判斷標準,只要是直接或間接有利于候選人獲取選票之行為,均應屬于競選行為。
黃俊英陣營指出,12月8日晚間的記者會9日經(jīng)“自由時報”等大幅報道,且陳菊競選總部召開一次記者會猶嫌不足,尚繼續(xù)召開12月9日上午及下午第二第三場記者會,且散發(fā)近3萬通簡訊,怎可辯稱只是被動響應。
至于陳菊陣營質(zhì)疑一審法官所采納“其它非法之方法”的法律見解,黃俊英陣營指,“其它非法之方法”不必等同于強暴脅迫之手段,“最高法院”于05年“臺上字1117號”判決中論述明確,此亦為島內(nèi)大多數(shù)學者之相同見解,并無可爭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