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18日電 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稱臺灣地區(qū)領導人“享有‘刑事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對此,有島內(nèi)學者認為,解釋的法理內(nèi)容并未解決“國務機要費”的爭議。將來檢辯院的攻防審理,恐將策略性進行對己方有利的解讀。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灣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林明昕以表示,“六二七號解釋”為“國務機要費”所引發(fā)的機關爭議,從解釋文中可以看見大法官不對個案提供具體的答案,僅從通案的“刑事豁免權”、“機密特權”提出討論,抽象表示其權威的見解。如此沒有對于個案解決提出終局裁判的爭議解決方案,僅以“不沾鍋”的心態(tài)通案函示,沒有積極有效的解決,只是造成“機關爭議更爭議”而已,這也是“六二七號解釋文”最大的敗筆。
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黃國昌認為,“大法官釋憲文”與他的期待有所落差,他原本希望“釋憲文”可以對“國務機要費”的訴訟程序有所厘清,不過,現(xiàn)在只能看下級審法院的法官如何發(fā)揮智慧了。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副教授陳英鈐認為,整個大法官解釋的風格“以高度的共識隱藏高度的歧見”,以及“視若無睹”的風格與傳統(tǒng)。且沒有承擔起應該有的責任,將會留下后遺癥。法官與檢察官將會各自解讀,“橫看成嶺側(cè)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賴杰認為,目前“國務機要費案”還在“地方法院”審理,程序會一直依雙方的攻防改變,因此,難以做出終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