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26日電 陳水扁家庭四大弊案在臺北法院刑庭庭長會議一天兩度開會做成并案決議后,終告塵埃落定。臺灣《中國時報》刊出特稿說,表面來看,周占春、蔡守訓兩庭,一個要并、一個反對,好像大家都不想辦,實則不然,個中關(guān)鍵在于蔡守訓不愿予人有私相授受的程序堅持。
文章說,扁案因為涉及陳水扁一家人,受到臺灣民眾關(guān)注的程度,堪稱史上空前。法官的職責在于平亭曲直,一切講求證據(jù)和程序正義,任何人、任何外力,都不該干擾法官純凈的審判空間,才能給予被告公平審判。
法官獨立審判的保障,從分案開始到最后的裁判,都是屬于審判事務的一環(huán),這些都是“憲法”上所保障的獨立審判本意,所以傳統(tǒng)上才會有“法定法官原則”。蔡守訓認為,在法定法官原則下,扁案既然不是追加起訴,亦非檢察官移送并案審理,就該依“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的規(guī)定分案,而不應在未分案前,就先問前案法官是否要并案,這會予人私相授受的不良觀感,遂加以拒絕。
文章說,蔡守訓拒絕未經(jīng)分案要點處理的堅持,卻被傳成是他拒絕扁案合并審理。外界無知的誤會,間接傷害了司法形象,讓他有些慍惱。
也因此,當何俏美法官上簽并案,蔡守訓那庭討論后,為堅守原先的原則,才會不同意,一切交給庭長會議決定,這是身為法律人對法的堅持,絕非拒絕扁案合并。程序走一遭的結(jié)果,就是“扁案并給‘國務費’案”。未來相關(guān)扁家弊案審判的嚴峻,只會更甚以往,也考驗蔡守訓那庭要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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