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21日電 臺灣《聯(lián)合晚報》21日發(fā)表文章指出,臺檢方偵辦陳水扁家族洗錢案,意外發(fā)現(xiàn)陳水扁兒子兒媳陳致中黃睿靚當初號稱不收禮的世紀婚禮,臺面下卻成了不少企業(yè)界“交朋友”的大好機會。但就法律面而言,陳水扁家族私下“偷”收禮的行為,尚未達貪瀆犯行,除非能查出其中有職務上的對價關系,否則,陳水扁家族收受再多“結婚禮金”也頂多多個罵名而己。
文章說,元大兩少東新臺幣600萬元禮金被證實后,扁家“不收賀禮”的謊言再被戮破、外界觀感也極差。一般民眾可能認為,既然證實扁家收了企業(yè)界的錢,且企業(yè)最后也得到想要的東西,即應構成貪瀆。但就司法實務上,陳致中、黃睿靚的婚禮,即使收受了與一般社會禮俗上“顯不相當”的禮金,但充其量僅屬企業(yè)的“贈與”,與貪瀆的構成要件,還有一大段距離。
文章指出,不論刑法貪瀆罪,或是貪污治罪條例,規(guī)范公務員收賄行為,前題必須是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它不正利益利。因此,就扁案來看,重點不在扁家收了企業(yè)界多少錢,而是收錢或收禮前后,彼此有無期約或職務上的對價關系。
試想,金額如此龐大的金控交易,即使有期約等不法情事,恐怕也僅是一、二位關鍵人士拍板,豈容外界一窺全貌。因此,檢調要查其間有無對價關系談何容易,一般公務員貪瀆案件都不好查了,何況是這么高的層級涉案。
文章說,即使如此,特偵組好不容易找到線頭,即不應輕言放棄,再難、再復雜的案件,總有方法可查,至少應將陳水扁家庭的資金來往查個清楚明白,即使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但在民眾心中,還有一座自己的天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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