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3日電 據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纏訟近十年的臺軍“拉法葉案”2010年6月底一審判決,前“海軍艦管室主任”雷學明等獲判無罪,卻因臺北地院和軍方對認定“機密”等級的權責尚未厘清,形成司法上罕見的判決近三月,全案仍在“公文往返”。
據報道,臺檢方與被告也因此延宕至今仍未收到判決書,也無法決定是否提上訴,據了解,一般案件最遲在判決一月后都能拿到判決書。
而2010年6月25日,臺北地院判決雷學明等人無罪,檢方是否上訴成為外界關注焦點。當時“檢察總長”黃世銘表示,收到判決書后會審慎研究。
據指出,由于“拉法葉案”涉及“機密”,審判長當庭即告知檢方及被告,會再與“國防部”研究判決書的處置方式。臺北地院7月7日發(fā)函給“產制單位”的“海軍司令部”,并附上原始判決書,請海軍協(xié)助“機密”認定,若涉“機密”,是否以“遮墨法”(馬賽克)處理?
海軍8月16日回函表示,當初提供法院閱卷的資料及文件,均已標示“機密”等級與保密期限,請臺北地院自行參酌判決書來源出處,依“臺灣機密保護法”和“法院辦理涉及臺灣機密案件保密作業(yè)辦法”辦理。
海軍表示,唯有撰寫判決書的承審法官,才清楚引用文件的來源,文件正本也在法院手上,“把資料調出來,‘機密’等級就一目了然”;至于判決書的呈現方式,涉及“機密”的部分是涂黑或整段拿掉,也應由法院決定。
海軍強調,判決書是綜合整理的結果,若法官未清楚告知出處,海軍實在無法周全判定;海軍立場已告知承審法官,若臺北地院仍堅持由海軍認定,待海軍收到正式來函后,會報請“國防部”與“法務部”協(xié)調,研擬周全又無泄密之虞的方式,讓被告及檢方盡快收到判決書。
不過,臺北地院表示,法官撰寫判決書引用的證據資料、證人證詞、認定的事實等,有的事實在這個公文文號被軍方認定為“機密”,但在另一個文號軍方卻認定不是“機密”,互相矛盾,使得判決書制作后可否公開提供每個被告,有無違反“機密保護法”的問題,更加復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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