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8日電 針對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就“召妓疑云”向爆料的臺灣《壹周刊》提出民事訴訟,而不提刑事毀謗訴訟,臺灣法界及政論界人士認為,陳致中的動作,是只求法律上的勝訴,為向支持者交代,而不是想弄清真相。
據(jù)香港中通社報道,陳致中在被指“召妓”的報道爆出第6天,也就是26日上午,由律師陪同到高雄地院,對壹傳媒公司、壹周刊總編輯邱銘輝、編輯徐文正及記者陳肅瑜提出民事告訴,除請求新臺幣200萬元損害賠償,還要求在聯(lián)合報等4大報頭版1/2版面登道歉啟事。
對于為何只提民事告訴而不是刑事告訴,陳致中的律師羅鼎城坦言,主要是提告刑事誹謗罪需要負較多的舉證責任,目前掌握到的證據(jù)有限,所以決定先提出民事訴訟,勝算較大。
法界人士則認為,依據(jù)民事訴訟的條款,只要陳提出當時對他有利的不在場證明,例如電話通聯(lián)記錄或住家監(jiān)視畫面,壹周刊就必須再舉證,拿不出就容易敗訴;而提出民事訴訟之后,30天內(nèi)就開庭;因此陳致中打民事官司,是基于勝算較大,且省時、避免被反控。
臺灣政治人物大多提民事訴訟,主因在審理時間快,法官很快開庭,不用交給檢察官調(diào)查。由于目前距離陳致中參選的年底市議員選舉只有4個月,陳陣營不希望拖太久,陳致中只要舉證報道所指時間不在現(xiàn)場,就等于把球丟給對方,壹周刊必須馬上負起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又是公開法庭,任何人都可到場聆聽,屆時若法官宣判陳致中勝訴,“案情大逆轉(zhuǎn)”對陳有很大“加分”作用,相信這點是提民事告訴的主因。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提刑事訴訟,一方面刑事舉證必須有“實質(zhì)上的惡意”,要交給檢察官調(diào)查,時間會拖很久,對重在參選的陳致中不利。另一方面,若陳致中的車子確實在現(xiàn)場,如提刑事毀謗訴訟,首先要負擔誣告風險;其次,即使最后證明他不在車上,但車確實是他的,壹周刊可“合理懷疑”他開去召妓,不是空穴來風;因此,刑事部分陳致中勝算不大。在此之前,陳致中曾多次告“立委”邱毅刑事毀謗,但至今都沒贏過,前車之鑒不可不察。
多位政論名嘴則認為,陳致中的動作,是只在求法律上的勝訴,只為向支持者交代,完全不想真相被揭露。楊文嘉指出,在整個事件中,有3個人,陳致中不太“罵”,那就是借車的林偉斌、所謂有“嫖”的“臺北友人”,以及爆料的應召女郎“妮可”,為的就是“合作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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