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下午,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對云南“假證門”事件作出宣判,主犯原鹽津縣教育局人教股負責人趙安海觸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濫用職權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從犯周先吉觸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鹽津縣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12月上旬,鹽津縣教育局在全縣代課教師中招考100名村完小以下教師,教師資格證是獲得報考資格的必備條件。獲得教師資格證,須通過國家二級乙等普通話測試,獲得測試證后,依法從教育局人教股負責人趙安海處辦理。同時,趙安海系該次考務工作領導組成員,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因部分報考人員無二級乙等普通話測試證,當趙安海得知報考人員周先吉的測試證系其妹周先秀在昆明市的假證時,遂產(chǎn)生謀利念頭,便叫周先吉幫忙辦理。
趙安海私下向無證報考人員透露,只要支付一定費用,其可以幫忙在省上辦理普通話證。卓某等26人,按照趙安海提出的500—1400元的收費標準,共付給趙安海人民幣22900元。
趙安海利用職務之便,在收取費用后,立即將教師資格證提前辦給對方,使其通過資格審查,獲得考試資格。隨后,周先吉將26人的照片等資料先后通過QQ郵箱傳給周先秀,周先秀從昆明市區(qū)制販假證處以每本300元價格辦好普通話測試證后,于2008年12月11日、12月19日將證郵寄和托運給周先吉。事后,除實際辦證費用7800元外,周先吉獲贓款2200元,趙安海獲贓款12300元,另600元已退還辦證人員。
2009年3月,趙安海和周先吉相繼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9月,趙安海向檢察機關退繳了所獲贓款12300元。
購買假普通話測試證并順利錄用的12名人員被取消錄用資格,從而引發(fā)有關人員到縣、市、省相關部門上訪。同時,趙安海買賣假證、弄虛作假的事實被發(fā)布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絡媒體稱為“假證門”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中,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證據(jù)并進行了質證,二被告人對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被告人趙安海及其辯護人認為,其雖然構成濫用職權罪,但是積極退贓、悔罪表現(xiàn)好,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鹽津縣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安海、周先吉結伙買賣國家機關證件26本,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趙安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時,被告人趙安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還構成濫用職權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周先吉在共同作案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做出前述判決。(歐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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