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11月9日電(銀雪 楊君相 譚明)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年僅11歲堂弟,并將其殘忍殺害。記者今日從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公開審理該起綁架暴力案件。被告人張洪瑜犯綁架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原告人喪葬費13492.5元。
據了解,張洪瑜是重慶涪陵區(qū)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因外出務工未能掙到錢償還債務,遂產生了綁架同鄉(xiāng)隔房叔叔張浩(除被告人外,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夫婦之子張小雷,向張浩夫婦勒索錢財的念頭。2009年5月26日,張洪瑜購買了犯罪所用的膠帶和摩托車。
同年5月27日7時30分許,張洪瑜駕駛向他人借的摩托車到重慶市豐都縣名山鎮(zhèn)轉盤處,將張小雷騙上摩托車后帶至豐都縣十直鎮(zhèn)一處樹林中。在樹林中,張洪瑜采取用膠帶勒頸和捆扎雙手的方式將年僅11歲的張小雷殺害。隨后,張洪瑜騎車返回豐都縣名山鎮(zhèn),將1張寫有“要想找人打152****”字樣的字條貼在張浩家的門上,并給張浩妻子的手機發(fā)短信,向其勒索12萬元的贖金。
同日下午,張洪瑜輾轉到涪陵后要求張妻將贖金帶到涪陵贖人。5月28日凌晨1時許,張洪瑜在重慶市涪陵區(qū)被豐都縣公安局抓獲。
當地法院審理認為,張洪瑜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并殺害被綁架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張洪瑜雖系初犯,坦白態(tài)度好,但其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犯罪的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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