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可能被判無期徒刑的“盜竊罪”,到最多判5年的“侵占罪”;先是免予國家公訴,再是受害人“不再追究”……深圳機場女工梁麗的命運在9個多月的時間里一波三折,跌宕起伏。如今梁麗已經恢復自由,“撿”黃金案似乎到此已經終結,但是,公眾對這一事件的議論和思考并未平息。
“撿”黃金案引發(fā)司法大討論
今年40歲的梁麗2008年開始被清潔公司委派到深圳機場打掃衛(wèi)生。2008年12月9日,梁麗在打掃衛(wèi)生時“撿”走了一個被她當成“遺忘物”的紙箱,從此她的命運發(fā)生了改變。
經檢察機關審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時許,東莞一家珠寶公司的員工王某在深圳機場辦理行李托運手續(xù)時,被值機人員指示到另一個柜臺辦理。王某于是離開柜臺,并將一個裝有一只小紙箱的行李手推車留在柜臺前1米的黃線處。當時沒有人知道,小紙箱裝有14555克黃金首飾。案發(fā)后,估價約300萬元。
現場監(jiān)控視頻顯示,王某離開33秒后,梁麗出現在這個紙箱旁。大約半分鐘后,梁麗將紙箱搬進了機場一間廁所。王某4分鐘后返回,發(fā)現紙箱不見了,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當日9時40分許,梁麗吃早餐時告訴同事,撿到一個比較重的紙箱。隨后,兩名同事經梁麗同意,將紙箱打開并取走兩包黃金首飾。梁麗從同事那里得知紙箱內是黃金首飾后,將紙箱放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底層后離開,并從紙箱內取出一件首飾交由同事到黃金首飾店鑒別,證實是黃金首飾。
當日14時許,梁麗下班后將紙箱帶回住處,從紙箱取出一部分黃金首飾放入其丈夫放在床邊的衣服口袋內,紙箱就放置于床底下。16時許,同事找到梁麗,告知機場有旅客丟失黃金并已報警。
當日18時許,民警到梁麗家中詢問其是否從機場帶回物品,梁麗否認。民警遂對其進行勸說,直到床下存放的紙箱被民警發(fā)現,梁麗才承認該紙箱就是從機場帶回的。當民警繼續(xù)追問是否還有首飾未交出,梁麗仍予否認。民警隨后從梁麗丈夫的衣服口袋內查獲另一部分黃金首飾。最終民警將大部分黃金首飾追回,但尚有136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
隨即,深圳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梁麗逮捕。
對于梁麗究竟是“撿”還是“盜”,到底應該以侵占罪起訴還是以盜竊罪起訴,社會各界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一方認為,梁麗在機場大廳“撿”到物品,以為是乘客遺棄的物品,當時并不知道里面裝的是什么,應該是“撿”;另一方認為,物品是在機場辦證、托運大廳的行李車上,梁麗是機場工作人員,在這種情形下拿走旅客物品,跟普通老百姓在大馬路上撿到無主物品,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檢察機關定性“侵占罪”梁麗獲得自由
由于此案存在爭議,深圳市檢察機關兩次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09年9月,梁麗被取保候審,回到家中。
經過反復審查和研究,深圳市檢察機關9月25日對此案審查終結。深圳市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認為,判斷梁麗的行為是“撿”還是“盜”,關鍵是看其拿走的物品究竟是“遺忘物”,還是“受害人實際控制下的財物”。但在此案當中,受害人王某是在19號柜臺辦理行李托運手續(xù)時,被值機員告知需要到10號柜臺辦理,因此將行李留在19號柜臺前,到22米遠的10號柜臺辦理。王某離開期間,梁麗將裝著黃金的紙箱當成“遺忘物”拿走,很難判斷梁麗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判斷梁麗的行為雖然也有盜竊的特征,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征。
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于梁麗的角度出發(fā),檢察機關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檢察機關于9月25日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將相關證據材料轉交自訴人。
檢察機關取消公訴后,梁麗接下來的命運取決于受害人的決定:如果受害人不起訴梁麗,此案將到此為止;如果受害人到法院起訴梁麗,梁麗是否構成犯罪將由法院依法判決。
梁麗的代理律師司賢利9月28日告訴記者,梁麗及其家人對檢察機關的認定結果表示滿意。據司賢利介紹,本案當中的黃金首飾失主——東莞這家珠寶公司負責人表示,東西找回來就好,他們不會再追究梁麗的責任,不會起訴梁麗,因此梁麗已完全恢復自由。
“撿”黃金案引發(fā)的思考
梁麗“撿”黃金案法律上的程序雖已完結,但由此引發(fā)的討論卻沒有停止。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深圳市檢察機關對這一案件的處理體現了“疑罪從無”、寬嚴相濟的法律精神,是尊重人權、法制進步的表現。法律界人士指出,盡管我國1997年開始實施的新刑法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原則,但“有罪推定”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大行其道。深圳市檢察機關此次對存疑、介乎兩可之間的“撿”黃金案“從輕”而非“從重”處理,正是“疑罪從無”的現代司法理念的體現。
但是,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了反對的聲音。深圳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委員會顧問鄭劍民認為,檢察機關作出明顯有利于梁麗的結論,是“法律對輿論的讓步”,明顯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于規(guī)范社會道德起到了不當的示范作用。
不少專家認為,檢察機關的處理結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梁麗的行為的確暴露出其法律意識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對社會的認知標準進行引導,讓公眾清醒地認識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訴并非意味著道德上的‘豁免’”,否則,法律的“溫情”將演變?yōu)閷Σ划斝袨榈目v容,進而混淆對行為認知和道德判斷的標準,造成全社會難以承受的風險。(記者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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