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溫州8月31日電 (記者 袁爽 通訊員 岳華萱) 備受關注的浙江首例盜竊手機“靚號”轉讓獲利案,今天在浙江溫州樂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倪志杰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狄某(未成年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其中比較有爭議的是罪名定性問題,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詐騙罪,法院終以盜竊定罪。
2008年6月份,被告人倪志杰、狄某事先預謀盜竊他人移動電話號碼,然后通過狄育才掌握的樂清市柳市鎮(zhèn)某大賣場工作人員移動平臺的工號及密碼以高價非法轉賣給他人。2008年6月14日,被告人狄某在網(wǎng)上搜索到號碼為136***55555的五連號,發(fā)現(xiàn)該移動號碼處于停機狀態(tài),遂將此號碼掛在網(wǎng)上要出售,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與在網(wǎng)上求購五連號的余某聯(lián)系,并談妥以人民幣35000元的價格將該號碼出售給余某。
次日中午,被告人倪志杰到柳市鎮(zhèn)車站邊與余金演碰面,并將余某提供的身份證信息通過電話報給狄某,后被告人狄某通過大賣場工作人員的工號及密碼將原機主的移動號碼136***55555非法過戶給余某,余某查證后將35000元(含話費4973.85元)交給被告人倪志杰,后倆被告人對該款予以分贓。案發(fā)后,倆被告人已退還給余金演35000元。
本案爭議最大的是關于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犯詐騙罪、盜竊罪起訴指控,其認為倪志杰、狄某隱瞞自己非該移動號碼持有者及非手機賣場工作人員的身份,將手機號碼出售給買家,使買家對手機號碼的來源及交易方式產(chǎn)生錯誤認識,誤以為該號碼已被自己取得,從而向兩人支付3.5萬元。買家被騙取的是手機號碼轉讓費3.5萬余元,故涉嫌詐騙罪的數(shù)額應為3.5萬余元。由于手機號內(nèi)存有近5000元話費,已隨號碼轉移給了買家,并由其使用,應該說買家對手機號碼內(nèi)的話費已經(jīng)實際取得了占有權以及使用權,這近5000元應認定為涉嫌盜竊罪的數(shù)額。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倪志杰的辯護人辯稱指控被告人倪志杰犯詐騙罪和盜竊罪均缺乏法律依據(jù),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且在交易時并不知道電話卡里有話費,并沒有共同盜竊的故意,認為被告人倪志杰無罪。被告人狄某的辯護人辯稱其行為系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因盜竊罪立案標準重于詐騙罪,故應擇一重罪即以盜竊罪、金額為5000元以內(nèi)定罪量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倪志杰、狄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盜取他人移動電話號碼及內(nèi)存的話費,并予以變賣,銷贓得款35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倆被告人將他人的移動電話號碼及預存話費變賣,是盜竊后的銷贓行為,并非詐騙行為,對倆被告人應以盜竊罪一罪認定,故公訴機關指控倆被告人盜取他人電話號碼后予以變賣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倪志杰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倪志杰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但辯稱被告人倪志杰構成盜竊罪缺乏事實依據(jù),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狄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狄育才屬于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擇一重罪即以盜竊罪,數(shù)額為4973.85元的理由,也不成立,不予采納,但辯稱構成盜竊罪,理由成立,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狄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案發(fā)后倆被告人已主動退清贓款,故對被告人倪志杰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狄某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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