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徐州八月二十八日電 (師誠 黃世虎)八月二十七日上午,江蘇銅山縣法院依法對邵某等十六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首犯邵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和賭博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骨干成員常某、盧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和十八年,劉某等其他十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個月不等。
二〇〇〇年至二〇〇八年間,被告人邵某先后糾集被告人常某、盧某等多名兩勞釋放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形成以其為首,以被告人常某、盧某等人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朱某、趙某等人為一般成員的較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被告人邵某等人采取暴力、脅迫、滋擾、收取雇傭金等非法手段,聚斂錢財。該組織先后以徐州市天茗茶樓及賈汪區(qū)青山泉家俱廠為依托,在賈汪區(qū)、徐州市區(qū)、銅山縣等地,有組織的大肆進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聚眾賭博、插手民間糾紛等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在長達六十六頁的判決書中詳細列舉了該團伙近年來所犯下的種種罪行,其中聚眾斗毆十一起、尋釁滋事十三起、故意毀壞財物四起、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賭博、窩藏、盜竊各一起,另外還有十起嚴重違法案件。
法院審理認為,這個組織的犯罪行為,已同時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認定其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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