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麗水6月22日電 (記者袁爽 通訊員留笑清) 近日,浙江麗水市龍游法院對原龍游縣水利水電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潘某貪污、受賄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潘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00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0000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據(jù)了解,1998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潘某利用擔任浙江麗水市龍游縣公路管理段段長及龍游縣水利局副局長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的現(xiàn)金、洗衣機、皮衣、家具等財物,總計價值880880元。
2000年10月26日,時任龍游縣公路段段長的被告人潘某授意他人以支付水泥預付款為名,出借30萬元財務資金給龍游縣某水泥廠使用,并做假賬予以沖平。
2005年上半年,該筆借款收回放入“小金庫”。被告人潘某與他人合謀利用虛開香煙、禮品等發(fā)票的方式,共同將該30萬元從“小金庫”中騙取后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潘某分得贓款1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利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采取虛開發(fā)票沖賬的手段共同騙取公款300000元予以侵吞,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受賄罪、貪污罪。
被告人潘某在歸案后主動供述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是自首,對其貪污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歸案后已退出部分贓款,主動坦白其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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