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報報道,事故發(fā)生次日,公安機關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對肇事者胡斌執(zhí)行了刑事拘留。
然而,有專家質疑:在城區(qū)飆車,僅僅是“交通肇事”嗎?
交警部門于5月8日公布的事故初步調查意見稱,當時肇事車輛時速為70公里,更引發(fā)社會各界一片嘩然。由此引發(fā)了更深層面的思考——對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大的事故的調查處理,如何才能做到更為公開公平和公正?
對上面這些問題的拷問,我們邀請專家來廣開言論。
追問一:
時速真的只有70公里嗎?
據(jù)天涯網(wǎng)友推算:
除非譚卓當時是以比博爾特更快的速度在奔跑
8日,交警部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上通報,根據(jù)肇事者及其同伙的供訴,初步調查當時肇事車在事故發(fā)生時速度大約為每小時70公里。
此言一出,引來一片嘩然,很多人覺得這個時速不準確:“把人撞得拋起5米高,車輛在撞擊后又滑出30米,難道只有70公里/小時?”
浙江大學的陳怡平老師介紹了有關速度鑒定的方法:
確定車禍發(fā)生瞬間的車速,是一個綜合的技術考量,可以說是一道蠻復雜的物理題,理論界和交警部門在實踐中都在不斷探討和完善。
如果現(xiàn)場沒有電子測速,需要考慮的因素就很多:被撞擊的人或者物體被拋起的高度和距離(撞擊點和落地點之間的距離),肇事車被撞擊點的受損情況,剎車印等等。 其中,肇事車撞擊受損情況也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分析過程,不同車型,同一車型不同部位的剛度系數(shù)(說通俗點就是受撞后的變形情況)都不一樣。
剎車印也是一個有效的判斷依據(jù),但是要考慮事故當時是否剎車,有剎車才能有此判斷。
交警在計算制動初速度時有個計算公式是:
速度的平方=254×u×S,u是地面摩擦系數(shù),一般情況下水泥路面為0.7,瀝青路面為0.6 ,S是制動拖印的長度。
實踐中,交警判斷事故車輛行駛速度大多還是憑借其勘查經(jīng)驗和公式的估算,必要時則會使用事故再現(xiàn)軟件進行分析。
對一些常見車種如桑塔納等的分析會相對容易,而這次車禍胡斌駕駛的車輛又比較少見,分析起來就需要更為仔細,匆忙之間僅憑肇事者供訴而得的時速顯然值得推敲。
而在天涯論壇上,根據(jù)之前交警部門公布的肇事車輛時速大概70公里,加上現(xiàn)場目擊者描述的“譚卓被撞出20米遠,5米高”以及“肇事車輛擋風板嚴重碎裂”等等,有網(wǎng)友根據(jù)牛頓定律對事發(fā)時的瞬間車速作了推算(由于很多因素過于復雜,因此很多因素忽略不計,采用近似計算),得出的結論是,時速70公里的汽車不可能將被害者撞出那么遠。除非譚卓是以每秒40公里左右的速度(用這個速度跑完一百米僅需9秒),與三菱跑車發(fā)生了面對面的對撞。顯然,即使博爾特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
追問二:
胡斌此舉僅是交通肇事嗎?
專家指出:
飆車的性質是“漠視不特定的公眾人員的安全”
胡斌當天的肇事行為,與其他交通事故難道性質一致,同屬“交通肇事”嗎?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肖燕副教授稱,事故發(fā)生時速和行為性質的定義,對于該事件整體性質的判斷至關重要——
交警部門5月8日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有幾個說法急需厘清。
第一,對事故發(fā)生時時速的認定,如果只來源于當事人及其同伙的供訴,這個結論得出不合理。從法律角度上說,肇事者本人的呈訴不能作為證據(jù),應該依據(jù)一系列科學測量和目擊證人的意見綜合得出。
第二,交警說“飆車”不是一個法律上的用語。早在2006年,杭州有關部門就出臺過規(guī)定作為《道路交通法》的細節(jié)補充:城市禁止飆車。既有規(guī)定,難道“飆車”還不是個違法行為嗎?在城區(qū)飆車僅屬“交通肇事”嗎?我們從肇事者的心態(tài)來分析,開跑車飆車,這絕對不等同于普通駕駛肇事,這種心態(tài)的性質是“漠視不特定的公眾人員的安全”,應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在我國也不是沒有此類判例,去年8月,北京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三名酒后飆車的男青年進行判決。這三位男青年酒后在三環(huán)主路上飆車撞上了多輛其他車輛,事發(fā)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當時法院認為此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fā)生,已經(jīng)超出了“交通肇事”的范疇。
相對于“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一項量刑幅度從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罪。
追問三:
對類似事故該如何陽光處理?
讓事件處理更為公平公正
媒體人大檢察院紀委都應該站出來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肖燕副教授指出,這類事故處理得好壞將直接影響杭州和諧社會的形象。那么,如何才能讓事件的處理更為公平公正——
其實在我們現(xiàn)有的機制下可以嘗試一種更陽光的操作。媒體、人大、檢察院、紀委都應該站出來。
這起事故影響大,是大眾所密切關注的,交警部門的處理應全程曝光在媒體和人民的監(jiān)督下,每一進程都能向媒體如實公開,最好設立事故專項新聞發(fā)言人。
人大應充分發(fā)揮代表監(jiān)督的功能,站在人民的立場,監(jiān)督各部門對事件的處理,行使質詢的權力。
檢察院和紀委也要同時介入,比如事故發(fā)生后,立刻趕到現(xiàn)場的中年女人(疑似肇事者母親)打了40分鐘的電話,僅僅是向親人通知情況,還是走門路?檢察院和紀委都可以問問清楚,如果通話對象涉及政府官員,那么該政府官員也應受到調查。
只有陽光處理,才能給死者最大的安慰,給社會風氣的樹立作一個典范。(本報記者 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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