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震驚全國的隨州特大殺人案在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當庭宣判,殘殺8人的熊振林一審被合議庭以故意殺人罪當庭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是否該做精神鑒定,成為本案的惟一焦點。法庭在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之后,當庭駁回了辯方提出的鑒定申請。
情節(jié)如此惡劣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全國引起如此大的反響,不出很多觀察人士的意料,精神病鑒定又一次成為案件的焦點,而且是惟一焦點。從邱興華案到現(xiàn)在,精神病鑒定的問題已經(jīng)不止一次地橫亙在控辯雙方乃至司法與民意中間,也已經(jīng)不止一次地成為熱門案件的輿論切入點。筆者感興趣的是,對于精神鑒定本身來說,并不是一個太復雜的操作程序,卻緣何儼然成為很多人、很多案件都過不了的一個坎兒。
在本案中,公訴方雖然強烈反對給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鑒定,但在給出反駁理由的同時,其實已經(jīng)做了一個“山寨版的精神鑒定”。其鑒定標準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當庭表現(xiàn),其思維是否平穩(wěn)、意識是否清晰,甚至包括回答問題時是否自動站起來,以此來證明其智商乃至情商的高低;還包括對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表現(xiàn),比如犯罪預備中的“有預謀、有計劃、有步驟”以及犯罪之后的“一定的反偵查能力”;當然還有對犯罪嫌疑人親屬的詢問,以及對其是否具有精神病家史的調(diào)查。從以上三方面來對辯方提出的精神鑒定請求提出反駁,確實比較嚴密。除了加進去對嫌疑人所謂“情商”(幸好沒像《天下無賊》中一樣,連IC、IP、IQ,都統(tǒng)統(tǒng)作為考察對象)的判斷之外,上述反駁理由幾乎與現(xiàn)行的精神 鑒定 相關 規(guī)定 沒有 太大 出入。
問題在于,公訴機關一方面反對給嫌疑人進行精神鑒定,而另一方面卻在陳述反駁理由時給出“山寨版”的鑒定結論,恰恰罔顧了一個鑒定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依據(jù)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只有“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臨床經(jīng)驗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的主治醫(yī)師以上人員”,或者“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經(jīng)驗和工作能力的主檢法醫(yī)師以上人員”才是司法精神鑒定的適格人員。也就是說,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對嫌疑人進行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判定的。我們甚至可以斗膽這么認為,公訴方的反駁理由只是作為控辯雙方中一方平等主體提出的、并無身份優(yōu)越性的建議而已。既然法檢兩家均可以通過類似精神鑒定的理由,對嫌疑人進行是否需要做精神鑒定的判斷,那為何不干脆啟動那其實不算復雜的鑒定程序呢?“假如司法部門要把此案辦成鐵案,若不做精神鑒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辯方律師的遺憾,難道真就那么難以消弭嗎?其實不難消弭的辯方遺憾,在控方自己先用相關標準進行“山寨鑒定”之后,仍然不同意這個簡單程序的啟動,恐怕只能說明控方自己對他們的反駁理由也拿得不是那么準的,不是嗎?
盡管我國目前的精神鑒定程序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來啟動,但從正當程序的角度來看,任何參加法庭審判的人其實都有權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而尋求精神鑒定的權利便是辯方在窮盡法律救助的嘗試。對提出進行精神鑒定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司法鑒定,不僅有助于分解審判機關的壓力,也有助于幫助控方實現(xiàn)“做成鐵案”的訴求,況且精神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而所謂增加鑒定費用的問題大可以采用“誰主張誰付費”原則,原本是三贏的結果。但從我國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看,法檢雙方對精神鑒定的心理障礙,導致諸多爭議案件在法槌定音之后仍然“余音繞梁”。
面對“精神病鑒定成為庭上惟一焦點”的熊振林案,究竟是誰過不了精神鑒定的坎?套用一句被用濫的話,給嫌疑人做精神鑒定,天塌不下來。
蕭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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