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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喜“沉尸葬母”案,在他及干姐葉麗(均系化名)上月27日被刑拘至今13天后,案情出現“逆轉”。
昨日,南安市公安局就此案召開第二次新聞發(fā)布會稱,進一步偵查查明,王小喜在母親周氏病危之際,就已開始與葉麗合謀,將亡母沉尸處置,因為這樣“可以省些麻煩”。
另查,根據王小喜的打工收入,他是有能力火化母親遺體的。
而11月28日,王小喜被拘次日,南安警方首次向媒體通報此案稱,“經審理查明,……王小喜由于身上并沒有錢付得起老母親的火葬費用,兩人一合計,買來了編織袋將尸體套住并綁上麻繩,當晚用摩托車,運到碼頭拋尸。”
兩次通報情況,為何出現“根本性”的變化,昨日發(fā)布會現場,媒體記者一片嘩然。
對此,警方解釋說,第一次通報的內容,是偵查工作沒有結束前發(fā)布的;第二次發(fā)布的內容,是公安機關偵查的進一步結果。
警方昨日還表示,王小喜已涉嫌侮辱尸體罪,近日將向檢察機關報捕。不過,警方認定王小喜之前對母親孝順,只是由于一時錯誤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公安機關將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建議對其從輕處理。
案情逆轉
拋尸前曾預謀
昨日,南安警方的第二次新聞發(fā)布會,由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王尚程主持。
新聞發(fā)布會上的通報稱,經審訊,嫌犯王小喜交代,2003年6月,他第一次只身一人來南安詩山務工,結識了詩山人葉麗,并認她為大姐。去年初,王小喜把安徽老家的老母親周氏接到詩山務工地照顧。去年底以來,周氏身體日漸衰弱,加上患精神病,生活基本無法自理。因此,平時,周氏都由王小喜照料,葉麗也幫忙照看。
在周氏去世前幾天,王小喜和葉麗商量,周氏死后,打算將她的遺體拋入村邊溪水中,“既可節(jié)省火葬費,又可減少喪葬程序的麻煩”。之后,在周氏去世的前一天,王、葉二人聚在一起,由葉麗外出購買編織袋和繩子,用來裝周氏死后的遺體。
11月3日清晨,周氏去世。當晚6時許,王、葉二人趁天黑,將遺體裝入編織袋,在袋內裝入3塊石頭和1塊磚頭,系好袋口,并在袋外胸口和腳部部位各綁一條繩子。裝好尸體后,二人一起騎摩托車,將周氏的尸體偷偷運至碼頭鎮(zhèn)大庭村溪邊拋尸。
一份工資表
王小喜到底有沒有錢安葬亡母?南安警方昨日稱,專案組進一步偵查,在王小喜打工的南安碼頭鎮(zhèn)仙美村某塑膠廠,調取了王小喜的工資表。工資表顯示,王小喜月均收入1000元以上。他在該廠打工的4個月期間,7月工資808元,8月1367元,9月855元,10月1418元。案發(fā)時,王身上有現金700元,并且廠里還有9月份和10月份工資共計2273元可以領取。
另一方面,警方稱,經調查得知,在南安市碼頭、詩山等地的喪葬基本收費是710元,正常家庭需要加一些額外服務的,普通消費共是1190元。特困戶不需要額外服務的,加一個骨灰盒80元,最低消費共是790元。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警方認為,王小喜并非之前辯稱的“無錢葬母”,而是在“為了節(jié)省開支和減少喪葬麻煩的動機下,明知拋尸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而故意為之,預謀、實施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其侮辱尸體行為具有主觀故意”。
警方觀點
符合四要件構成辱尸
連日來,王小喜“沉尸葬母”一事,引發(fā)國內法學界、媒體和民眾高度關注。外界普遍質疑,若王小喜因貧困無奈而“沉尸葬母”,其主觀上便不存在惡意,那又為何以涉嫌辱尸罪將其刑拘?
昨日,就王、葉二人涉嫌“侮辱尸體罪”,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王尚程從此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向媒體作了具體分析。
違背習俗擾亂秩序
從侮辱尸體罪侵犯客體上看,王小喜伙同葉麗采取拋尸手段處理其母周氏遺體,違背了南安碼頭、詩山本地及其安徽老家的喪葬習俗,嚴重背離了中國傳統(tǒng)美德,侵犯了社會主義風尚,以及死者的名譽、安寧權。
同時,拋尸地點選擇在村旁小溪。該溪水具有灌溉、打魚等公共用途,現在溪中驚現腐尸,必然影響周邊村民的生產生活秩序,公眾的安全感遭到了嚴重侵犯,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
再者,此行為還侵犯到死者家屬的情感。雖然王小喜已沒其他家屬,但按照法律的普遍適用性來講,如果死者還有其他家屬,拋尸行為必然會侵犯這些人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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