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醉酒墜下人行天橋被車牌號為粵D/A9925的寶馬740轎車碾過胸腹部當場身亡,肇事車司機駕車逃逸。死者家屬將肇事車的司機、實際車主和車輛登記車主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前日,記者從羅湖區(qū)法院方面獲悉,一審判決死者紀某自行承擔60%責任;肇事方承擔40%責任,共賠償死者人民幣28萬多元。
羅湖區(qū)法院調(diào)查結(jié)果表明,紀某醉酒后從人行天橋上墜落,造成致命傷,可導致死亡。對這一后果,紀某應自行承擔責任。之后,紀某胸腹部被翁某駕駛的汽車碾壓造成的損傷也屬致命傷,也可導致死亡。在整個事件發(fā)生的過程中,高墜與車輛碾壓在時間上存在先后,在車輛碾壓發(fā)生前,紀某已遭受可導致死亡的致命傷。因此,從行為發(fā)生的先后對于造成紀某死亡的原因力的大小看,紀某對其死亡,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翁某承擔次要責任。
另外,發(fā)生事故的車輛已投保交強險,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作為被告的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首先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超過限額部分由翁某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但是,由于翁某駕車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因此,該行為的后果應當由實際車主李某承擔責任。佘某作為登記車主,應當對實際車主的上述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jīng)查明的事實,認定死者的損失有:死亡賠償金為49740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喪葬費29173.5元,合計626577.7元。除了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5.2萬元,超過部分574577.7元,由肇事方承擔40%即229831.08元。因此,死者在本次交通事故最后所得賠償款總額為281831.08元。(記者高靖)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12日凌晨零時55分許,23歲的深大應屆畢業(yè)生紀某從蔡屋圍人行天橋上不明原因墜落至深南東路,之后被一輛路過的轎車碾拖約20米遠。當120急救車趕到時,她已經(jīng)死亡。據(jù)當時目擊者介紹,汽車碾人過后曾稍稍減速,但隨后加速駛離現(xiàn)場。經(jīng)核查,肇事車輛為一輛車牌號為粵D/A9925的寶馬740轎車,交警部門隨即前往汕頭將車輛駕駛?cè)宋棠硯Щ厣钲诮邮苷{(diào)查。今年3月7日,交警局認定碾人車駕駛者無責。之后,交警部門再次劃分事故責任,認為翁某駕駛機動車在行駛中,未能注意路面動態(tài)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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