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一男子一晚遭遇兩起車禍,先是因車禍受傷后坐在路上打電話,不料又被一輛超速行駛的小貨車撞倒,結(jié)果當場死亡。日前,三水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判決被告人李某其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害人先撞掛車后被撞身亡
記者從三水檢察院獲悉:今年3月31日23時55分,被害人黃某駕駛粵E/9F7XX號二輪摩托車從文鋒東路往河口方向行駛,途徑文鋒西路時,遇李某東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著“贛A02XX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在前方同向行駛。黃某駕車沒有與前方車輛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而“贛A02XX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尾部的燈光系統(tǒng)全部失效,致使摩托車車頭碰撞掛車尾部,造成黃某受傷、其摩托車車頭損壞的交通事故。
因為車禍受傷,黃某坐在摩托車車側(cè)的路上打電話。此時,被告人李某其駕駛粵E/T45XX號廂式小貨車從文鋒東路駛往河口方向。因被告人李某其在限速30公里/小時的路段超速行駛,且不注意路面情況,致使小貨車在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車頭直接碰撞黃某摩托車尾部和其本人,造成黃某當場死亡、摩托車和小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不久,一輛轎車從文鋒東路往河口方向駛?cè),轎車碾壓過被害人黃某的尸體后往河口方向逃逸。
肇事者主動投案獲從輕處罰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其棄車逃逸,后于4月1日下午,到三水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自動投案。經(jīng)三水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其承擔造成黃某當場死亡、粵E/9F7XX號二輪摩托車和粵E/T45XX號廂式小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東、被害人黃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逃逸轎車駕駛員的行為與事故發(fā)生無因果關系,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其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李某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其能夠與被害方就賠償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按時履行,且在法庭上能夠自愿認罪,對其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李某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盛正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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