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中,用“七不準”規(guī)范保安行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三)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四)阻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六)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草案規(guī)定,保安員上崗時發(fā)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對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扭送公安機關或者協助人民警察處理……
保安員在保安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yè)單位先行賠付;保安從業(yè)單位可以依法向有關的保安員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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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近視眼,王先生在停車場湊近看寶馬時,被保安誤認是小偷,遭到一頓好打。因保安辭職走人,王先生只好起訴停車場老板,索賠1.4萬元醫(yī)療費。昨日,該案在江北法院開庭審理。
昨日上午,雙方當事人都未到庭。王先生的代理律師稱,王先生是在被打前3天才從廣州來到我市幫朋友做生意的。去年3月23日晚,他和朋友吃完晚飯后逛街,來到了江北紅旗河溝銀都水藝前的停車場。
“那寶馬車好漂亮喲!蓖跸壬谕\噲霭l(fā)現一嶄新的黑色寶馬車,便被吸引住了,忍不住走近車身,想仔細看看。此時,停車場的兩名保安突然沖出來,指著王先生,稱他是小偷。由于解釋不通后,雙方發(fā)生口角,他隨后被打傷,住院1個月,用去1萬多元才出院。該代理律師說,由于雙方協商賠償未果,現在打人的保安已經不在銀都水藝上班,因此,他們才要求對方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代理人稱,保安打人發(fā)生在下班時間,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所以,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稱,當時是晚上7點多鐘,正是保安上班的時間,而且他們身著制服。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記者 莫雪慶 實習生 江沛佩 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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