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機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見有此好事,許霆立即找來朋友小郭“共富貴”。隨后,小郭和小許分別從中提取了1.8萬元和17.5萬元后各自潛逃。事發(fā)后,小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潛逃一年被抓獲的許霆則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后許霆不服上訴,廣東省高院于2008年1月16日下達了刑事裁定書,發(fā)回廣州中院重審。這個案件經(jīng)媒體報道后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江蘇省知名律師嚴國亞昨天也應許霆家人要求致信廣州中院,認為許霆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是“金融憑證詐騙罪”。
許霆行為已構成犯罪
案件經(jīng)媒體報道后,許多網(wǎng)友認為許霆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這是ATM機出現(xiàn)故障所造成的。但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嚴國亞認為,許霆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這是毋庸置疑的。嚴國亞分析,許霆第一次取款時,卡里被扣了1元,他卻得到1000元,這種行為并不是犯罪,而是民法意義上的“不當?shù)美。銀行發(fā)現(xiàn)后,只能通過打民事官司來向許霆索要。但是,等許霆潛意識“意識”到這是一條不費力的“生財之道”時,便心存僥幸、鋌而走險,一去不回頭,多次惡意取款,非法占有巨額款項,這才構成了犯罪。
那么,許霆是否構成盜竊罪?嚴國亞給了否定的答案。嚴律師分析,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盜竊罪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行為人采取了秘密的方式!霸S霆持卡取錢,就該行為來講,屬于合法的民事行為,符合客戶與銀行之間的約定。是正常的方式,并不是‘采取了秘密的方式’;同時,由于盜竊是‘采取了秘密的方式’,盜竊與被盜竊雙方不是公開的以‘對話的方式’獲得財物,本案中的許霆利用柜員機出錯,通過‘人——機’對話的公開方式獲得財物,不符合‘盜竊罪’的特征。”
所以,嚴國亞認為一審法院判處其構成“盜竊罪”不妥。
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那么,許霆究竟構成何罪?
嚴國亞仔細剖析后認為,許霆取款其實是在銀行不情愿的情況下,即違反銀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向銀行“強行”貸款,因為許霆的取款均記錄在他與銀行的往來明細賬中,同時也有攝像記錄,鑒于ATM的技術故障,許霆向銀行貸款行為獲得成功。其行為應構成了“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規(guī)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但是,許霆并沒有明顯制造假的“銀行結算憑證”,為什么認為他的行為應構成此罪?
嚴國亞解釋說,所謂“金融憑證詐騙罪”,其犯罪對象是銀行的結算憑證。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改變銀行的結算信息。在該案中,許霆明明知道銀行的結算信息發(fā)生了錯誤,而通過“人——機”對話的公開方式獲得財物,實際上,許霆與銀行通過機器一直在“對話”,這種方式符合詐騙的特征。許在行為上表現(xiàn)為多次取款,他通過取款的方式導致結算信息一再發(fā)生錯誤,從而達到非法占有巨額款項的目的。因而,許霆的行為構成了“金融憑證詐騙罪”。
快報記者 朱俊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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