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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逃避列車員檢查,在自己鋪位上放置好毒品后,張某卻坐到了別的車廂。毒品被查獲后,他拒不承認。根據(jù)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提交的證據(jù),昨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處“零口供”的張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000元。
27歲的張某是羅山縣人。去年9月29日,T202次列車到站,列車員按規(guī)定清查車廂臥鋪時,在5號車廂,一名姓張的旅客稱,自己是5號車廂10號上鋪的旅客,列車員拿了他的車票還沒有給換臥鋪牌。經(jīng)核實,列車員確定張某不是該鋪位的旅客。在調(diào)查中,4號車廂的多名旅客向乘警證實,張某從廣州站上車,將一個花色塑料手提袋等物品放在該車廂10號上鋪后離開。
從這個塑料手提袋內(nèi),乘警發(fā)現(xiàn)了一小塑料包淡黃色晶體狀的物品,經(jīng)技術(shù)鑒定,重31.26克,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確定為一種新型毒品。但張某不承認毒品是他攜帶的。
昨日,在法庭上,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張某涉嫌運輸毒品罪,向法庭出示了多份證人證言、物證、抓獲經(jīng)過等確鑿證據(jù)。
根據(jù)證據(jù),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雖然是“零口供”,但各種證據(jù)足以證明他運輸毒品,張某運輸毒品罪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
這是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首次以“零口供”判處涉毒人員。(記者 喬偉輝 實習生 陳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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