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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作品涉嫌侵權 深圳新聞網被作者索賠兩萬元

2008年01月11日 09:27 來源:南方都市報 發(fā)表評論

  去年8月,武漢的汪曉平在深圳新聞網瀏覽時,發(fā)現(xiàn)該網情感熱線頻道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載了她的18篇文章,并刪除了她的署名。據此汪曉平認為,深圳新聞網的做法侵犯了其著作權和知識產權,要求被告支付稿費等2萬元,并在有影響力的媒體公開道歉。

  原告:擅自轉載應支付稿費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7年8月在被告深圳新聞網瀏覽時,發(fā)現(xiàn)被告情感熱線頻道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載原告公開發(fā)表在《武漢晨報》上的一篇文章以及發(fā)表在其他報紙上的18篇文章,并刪除了該文的作者署名。其中,被告轉載原告發(fā)表在《武漢晨報》上文章的時間為2006年5月10日,標題是《遭遇金領追求假離婚嚇跑婚外情》,轉載出自的媒體為《武漢晨報》,編輯是沈軍霞。

  原告舉證被告的這篇文章完全轉載自原告在2006年4月30日公開發(fā)表于《武漢晨報》傾訴熱線B42版署名“文智”的文章《心理咨詢師支招-“假離婚嚇跑婚外情”》,原告發(fā)現(xiàn)自己的稿子被被告人為轉載后,立即發(fā)郵件和致電給被告網站的相關工作人員,要求他們對轉載原告的文章先進行查證,查證后及時向原告支付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相應稿費。

  被告:網站資源共享是潛規(guī)則

  原告認為,所有著作人的文章一經媒體發(fā)表即形成著作權和知識產權,不容第三者隨意侵犯和抄襲以及刪除原文的作者署名,否則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轉載原告一篇稿子的稿費、公證費、通信費等費用兩萬元人民幣整,支付相關差旅費,并在不少于三家有影響力的國家級平面媒體向原告公開道歉。

  但被告相關工作人員以當今網站信息量大、網絡資源共享已成潛規(guī)則等為由,明確拒絕支付原告任何稿費,并拒絕配合原告進行任何查證。隨后原告聯(lián)系《武漢晨報》相關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該報社根本沒有將此文章授權給被告或者任何媒體和作者免費轉載、使用。

  日前,福田人民法院已經對該案發(fā)出受理通知書,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記者 馬小六 通訊員 肖逢 操旭輝 謝婷)

編輯: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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