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007年12月26日以《148人216筆賄賂寫滿48頁起訴書》為題,報道了平頂山市新華區(qū)原區(qū)委書記杜欣,因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等罪名被審判一事。
日前,此案在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jié),杜欣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法院審理查明,杜欣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工作調(diào)整、安排就業(y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217次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款共計550余萬元、美金2.5萬元及價值3700元的電腦1臺;杜欣利用管理新華區(qū)人事、財務等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兩筆共計35萬元;杜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有現(xiàn)金、存款、房產(chǎn)、股票、債券等財產(chǎn)共計1360余萬元、美金41430元,對其中374萬元、美金1.6萬余元的財產(chǎn)無法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杜欣受賄數(shù)額巨大且有索賄情節(jié),本應從重處罰,但鑒于其主動交待代了受賄等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同時,杜欣歸案后積極交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判決如下:杜欣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萬元;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杜欣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杜欣表示服判,不上訴。 (記者 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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