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信陽市政府出臺文件“禁止公務人員在工作日中午飲酒”,半年節(jié)省酒水費高達4300萬元,雖然只是治標之舉,仍贏得一片贊譽。據12月27日《河南商報》報道,近日,一種“禁酒令違法”的說法得到了河南不少酒類企業(yè)的認同,他們準備向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銷這一規(guī)定!爱吘咕祁惼髽I(yè)也是當地經濟發(fā)展的中流砥柱,是當地稅收大戶,對當地的就業(yè)、經濟發(fā)展起到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這些酒類企業(yè)指摘“禁酒令違法”的理由是:公務員中午喝酒,是私法的領域,只要不影響到工作,公共權力就不能干涉,而且《公務員法》并沒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中午不能喝酒。殊不知,“公務員”的稱謂已經明晰界定了其工作的性質,公務員在工作日中午喝酒,完全有影響公共服務的可能,這就不是什么“私法的領域”了,而是《公務員法》中所明確禁止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行為。
司機酒后駕車并不必然出事,但“出事的可能”就足以成為干涉的理由;同理,公務員中午飲酒并不絕對影響工作,但只要有“影響的可能”,公共權力就有權干涉。所以說,“禁酒令違法”是對法律的有意曲解。真正違法的不是“禁酒令”,而是通過“禁酒令”所凸顯出來的那份“吃喝成績單”———半年酒水費高達4300萬元。試問,以當地公務員的收入水平,怎么可能成為中高端酒消費的主力人群?
既然不是自己掏腰包,那么巨大的消費能力,就只能來自兩種可能:要么動用公款吃喝,要么接受吃請。“禁酒令”雖不是針對這兩種違法行為的治本之法,但至少能在客觀上起到一定的遏制效果。如果“禁酒令違法”,豈不是說公款吃喝與接受吃請反而是合法的嗎?
有消息說,信陽頒布禁酒令后,當地酒廠的銷量下降了1/3。顯然,這些酒廠很大程度上正是官員腐敗行為的既得利益者。站在這種語境下,所謂“畢竟酒類企業(yè)也是當地經濟發(fā)展的中流砥柱”,實則是在宣稱“腐敗也是一種生產力”———為了“拉動消費和促進就業(yè)”,應該允許官員適度腐敗。
只有在“腐敗也是生產力”的前提下,禁酒令才可能是“違法”的。酒類企業(yè)行業(yè)協會欲向政府部門申請取消公務員禁酒令,等于是把一個選擇題拋到了決策者的面前:是要“腐敗生產力”還是要“廉潔生產力”?或者說,是要“腐敗生產力”還是要“政府公信力”?在“應試教育”意義上,做對這道題并不難;但在“素質教育”意義上,真正做好這道題,卻是對政府善治能力的考驗。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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