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閆師傅決定不再與公司續(xù)簽合同后,公司不但拒絕返還保證金2萬元,而且還從其銀行卡中多劃出4861元。因此,閆師傅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退還上述錢款。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返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
閆師傅原是被告出租車公司的司機,2006年2月22日,雙方簽訂了運營任務承包合同,約定保證金2萬元,承包金每月4861元,每月27號前向公司交納本月的承包金,合同期限從2006年2月22日到2007年2月28日止。2007年2月28日,合同到期,雙方?jīng)]有續(xù)簽合同。2007年2月27日,出租車公司從閆師傅的借記卡上劃走4861元。閆師傅認為,自己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也沒有違約的情況,但公司卻遲遲不將保證金2萬元退還;而公司2月27日劃扣的承包金是多劃的,因此起訴要求公司退還保證金和多劃的承包金。
庭審過程中,出租車公司辯稱:閆師傅在其承包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嚴重受損,公司墊付了全部修理費,至今閆師傅也沒有補償,且其在發(fā)生事故的當月沒有交納承包金。
另查,2006年8月,閆師傅駕駛的出租車被撞,肇事司機承擔事故損失費100%責任。當時閆師傅及公司分別就誤工、承包費和車輛修理費起訴到法院,并與肇事司機、肇事車輛的登記和實際購買人達成調(diào)解,獲得全額賠償,只是至今調(diào)解沒有得到實際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閆師傅在承包期內(nèi)沒有交納修車期間一個月的承包費,出租車公司的劃扣行為并無不當;關(guān)于2萬元的保證金,出租車公司已經(jīng)與侵權(quán)方就損失賠償問題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其最終履行情況不能成為不返還保證金的理由,其不退還保證金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應對此承擔民事責任,退還閆師傅的保證金2萬元。
原被告雙方都沒有上訴,并已履行完畢。(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