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盜掘古墓案。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梁某的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鑒于四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罰金五千。
2007年7月1日凌晨3點左右,臨平刑偵中隊接到臨平街道小林村護村隊隊員的電話,稱發(fā)現(xiàn)四名男子,該四名男子隨身攜帶了兩只編織袋(內(nèi)裝有一把三角鋤頭、兩根繩子、兩根蠟燭、一組鐵棍、兩只泥桶)及兩輛自行車。接到電話后,偵查人員迅速將四人帶回,經(jīng)過盤問,張某等四人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張某、王某、李某、梁某都是浙江龍泉人,農(nóng)民。2006年6月,王某分別打電話約張某、李某、梁某一起去臨平盜墓。為了挖些古董發(fā)點財,四人一拍即合,并著手計劃、實施。6月27日,四人來到臨平,住在張某在這里打工的妹妹家里。6月30日上午,四人來到臨平街道萬陳村附近尋找墓地,但一無所獲。當天晚上,他們又攜帶鋤頭、鐵棍、泥桶等作案工具來到臨平街道萬陳村5組,對該村古墓群中的5號古墓墩進行盜掘,并挖了一個長約1.4米、寬1米、深1.4米的盜洞。挖了兩三個小時左右,什么也沒挖著,四人只好作罷,收拾東西打道回府?蓻]想到在回去的路上被護村隊員抓個正著。案發(fā)后,經(jīng)浙江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墓葬系六朝時期古墓葬,具有一定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朱曉燕 朱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