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上的錢被盜,銀行要不要擔責?近日,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因銀行卡被盜取并冒領十二萬六千余元引發(fā)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銀行承擔70%的主要責任,應支付原告廖某云的存款本金88319.63元及相應的利息;儲戶自己則承擔30%的責任。
2004年3月22日,廖某云在晉江農(nóng)行青陽分理處辦理銀行儲蓄存折及銀行卡,并在賬戶存入十二萬六千余元。不料,吳某成等人在該行的ATM自動取款機上安裝針管攝像頭及高科技讀卡器,竊取了廖某云的銀行卡號及密碼等信息。去年7月4日至7日,廖某云卡里的126170.9元存款被吳某成等人用復制的卡分24次以轉賬等方式竊取。
原告廖某云訴稱,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銀行負有保障儲戶資金安全,審查客戶取款資料真實性,及時向儲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義務。我國商業(yè)銀行法還規(guī)定,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因此,他請求法院判定晉江農(nóng)行支付他的存款本金損失及相應利息損失。
晉江農(nóng)行則辯稱,銀行和儲戶雙方都應盡到安全防范義務,銀行方面已在ATM機上設置了告示欄,并派人巡邏。相反,犯罪分子在ATM機上安裝的鐵片大而醒目,按常理儲戶應當能夠識別,但因為儲戶個人的安全防范意識不夠,最終導致銀行卡信息被竊取。因此,銀行對廖某云的存款丟失不該擔責。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作為商業(yè)銀行,對儲戶存款的嚴格的安全保護義務是其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重要義務。銀行提供銀行卡存取款服務,并從中獲取利潤,根據(jù)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理等,應當對因其系統(tǒng)未識別真?zhèn)慰ㄔ斐傻膿p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銀行卡密碼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均由儲戶自行設定,儲戶負有嚴格保管和防止泄密的義務。綜合各方面的證據(jù)和信息,法院認為,廖某云對密碼保管不善或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及安全防護的義務是造成存款被盜的重要原因之一。犯罪分子在ATM自動取款機上安裝針管攝像頭及高科技讀卡器,盜取儲戶密碼和信息,然后復制偽卡,并冒領儲戶存款?梢陨w然性地認定,銀行方面疏于管理或安全保衛(wèi)措施不到位是另一重要原因。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郭宏鵬 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