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人出去從事傳銷活動,見人家想中途退出,便硬逼寫下借條,然后到法院訴訟索債。11月26日,江蘇省沭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形成合法的借貸關系,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現(xiàn)年55歲的宋育民是沭陽縣沭城鎮(zhèn)人,在云南從事傳銷活動。2006年8月,宋育民邀請鄰居宋海林跟著自己到云南從事傳銷活動,作為自己的下線。同年9月,宋海林的父親宋玉忠匯款2萬元給宋海林,宋海林將該款交給宋育民。宋育民出具一張借條給宋海林,寫明借宋玉忠現(xiàn)金2萬元。
之后不久,宋海林要求回家,宋育民便責令宋海林出具借條,寫明“借到宋育民現(xiàn)金1.7萬元”。后因宋育民沒有歸還現(xiàn)金2萬元,宋玉忠向法院起訴,要求宋育民歸還,宋育民則向法院訴求宋海林給付1.7萬元,結果被法院駁回。(李金寶 陸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