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受省高院委托宣判了核準被告人吳高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
2005年10月,被告人吳高遠與被害人張小梅在廈門打工期間確立戀愛關系。張小梅的父母因吳高遠大張小梅6歲,以當地的民俗不適宜結婚為由反對他們繼續(xù)戀愛。張小梅聽從父母之言,于2006年11月16日從廈門回到老家,并終止戀愛關系。吳高遠多次打電話給張小梅要求其回到廈門打工并維持戀愛關系,但遭張拒絕。
2006年11月23日,吳高遠攜帶水果刀從廈門回到老家,并到張小梅家中勸說其回廈門。張小梅拒絕后,吳高遠非常生氣,用身體壓住張,雙手卡住其脖子,致使張休克。吳高遠誤認為張小梅已經死亡,隨即拔出攜帶的水果刀朝自己的胸腹部連捅數刀,再朝被害人的胸腹部連捅8刀,致使被害人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接著,吳高遠用衣服自縊未成,又在自己的脖子上割了2刀后,抱住被害人欲與其死在一起。被告人自殺未遂后,打電話告知其親屬,由其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歸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致使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作案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大,應予以嚴懲。被告人有自首的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遂核準了原判決。(黃閩輝 林青松)